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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性出嫁后难享平等土地权益 政协委员建议完善法规

更新时间:2021-03-10 13:38:45点击次数:30531次字号:T|T

(两会访谈)农村女性出嫁后难享平等土地权益 政协委员建议完善法规

中新网北京3月10日电 题:农村女性出嫁后难享平等土地权益 政协委员建议完善法规

记者 张道正

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多份提案,事关“生育与就业”“乡村振兴”等多领域话题,而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障成为她最关注的问题。

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陈中红指出,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习俗影响,女性往往因其出嫁或者离婚而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她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规破解痼疾。

陈中红现任宜垦(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民建天津市委会企业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侨联常委、天津市妇联副主席(兼职)等社会职务。日前,刚刚获得“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

陈中红长期关注农村问题,并利用多方资源搭建平台,帮扶贫困地区。在帮扶过程中,陈中红被淳朴、要强、能干的农家女性所感动,也发现了一些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越来越稳定地带来财产性收益;而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和习俗影响,妇女往往因其出嫁或者离婚而丧失、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陈中红说。

她指出问题有四方面,一是出嫁女性的村民待遇两头空;二是离婚女性的村民待遇两头空;三是丧偶女性的村民待遇难保障;四是村民决议含有性别歧视。

“农嫁农妇女在婆家属于新进人,在娘家因其出嫁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了‘两头空’,不分给土地及其权益;农嫁‘非’,户口无法迁出,在娘家不再享有村民待遇;出嫁女婚后仍然生活在娘家村,一家都无法享受到村民待遇。”

陈中红调查发现,离婚女性的村民待遇也存在“两头空”的问题,丧偶女性的村民待遇也难保障。

陈中红还指出,有些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的分配方案或规定,对男女实行不一样的利益分配政策,以“多数决”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审查和监督环节缺位,街乡镇人民政府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针对此,陈中红说,目前,农村地区正在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续期工作,建议以此为契机,破解痼疾。

“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陈中红强调,首先建议全国人大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监督项目,其次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法律或对该法相关条款进行立法解释。

陈中红还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工作机制,建立保障农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原则。

同时,对于全国各省市出现的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两头空的信访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协调属地政府、村委会逐一进行研究,减少此类问题的信访存量。

为避免涉及两个村集体组织相互推诿、扯皮。陈中红还建议,可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考核指标中增加是否存在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分配问题的信访案件(无理访除外),并根据数量和解决情况设置相应分值,增加乡镇政府协调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动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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