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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变“白用”毕业生找工作陷阱重重

更新时间:2015-10-21 11:55:53点击次数:995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刚十月,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已投入到找工作之中。对七百万数量之巨的大学毕业生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工作试用期频现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更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了理由。

 

  对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学生来说,需要警惕防范哪些“霸王潜规则”?这些“不靠谱”的怪相缘何肆意任性?

 

  陷阱诸多,试用期成“白用期”

 

  当下毕业大学生找工作,往往会遇到一个名词,叫试用期,绝大多数企业会规定,成为正式员工前,需要经过试用期的观察。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试用期虽是劳资双方打量彼此的一个窗口,不少大学生却透过这窗口,看到了很多闹心事。

 

  ——先“试用”再签合同现象严重。今年春季,安徽大学2014届毕业生小黄应聘上了合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文案职位,却在入职前被告知,劳动合同要在3个月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才可签订。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却推脱称,转正要等领导出差回来决定。“一直拖了5个月,我等不下去便辞职了”。

 

  ——试用期成“随意期”。“试用”多久才正常?家住合肥市的李冰去年起就职于当地一家传媒公司,合同上注明试用期为3个月,然而到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却以“试用期时间太短,了解不全面”为由,提出再进行为期一年的“考察期”,期间依旧无法享受到正常的福利待遇。

 

  ——说炒就炒,辞退理由“莫须有”。今年5月,南昌大学2015届毕业生何佳俊应聘了一家国企,最终顺利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然而9月初,他却突然被告知,因为试用期内考核成绩靠后,企业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并未说清具体考核办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然而在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

 

  “ 等模糊的说法上去。“不适合”不符合条件”

 

  “不靠谱”试用期缘何成“顽疾”?

 

  “不靠谱”的试用期为何成为职场“顽疾”?记者梳理如下:

 

  ——企业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据调查,发生此类纠纷的企业大多为小微企业及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会等机构往往薄弱,法律意识淡薄。更多情况下,试用期也成为一些企业节约成本的一个手段。

 

  ——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低。南昌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梅俊认为,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复杂、周期更长,且难以保障司法救济目的的最终实现,另一方面经济支出成本也较高。

 

  ——监管存“盲区”,法律有“漏洞”。专家认为,一方面工会等相关部门起不到应有的独立监管作用。另一方面,许多地方的劳动监管部门对于试用期的监督并不“上心”,一般以“合同备案”这样的被动形式进行监管,未能深入企业进行相关调查。

 

  让“试用”更“有用”

 

  据统计,近几年每年约700万高校毕业生找工作。专家指出,初入社会,要让第一份工作“试用”更“有用”。

 

  安徽省劳动监察执法局局长唐正亮建议,毕业生入职前一定要“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要敢于维权,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安徽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陶贤海建议,劳动监察部门要研究制定好相关调查程序,不定期进行企业调查,积极履行职责。同时要加强相关方面法律培训,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梅俊等专家认为,应进一步完善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增加用人成本对劳动者的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要进一步细化、准确。 据新华社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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