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规定:提名人选条件是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提名人选范围: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同时要求,乡(镇)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易地交流产生。在提名考察程序上,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沟通后,研究提出人选并书面送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通过按程序报审,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乡(镇)纪委副书记的提名,由县纪委听取相关乡(镇)党委、纪委的意见后,研究提出人选并书面征求县委组织部意见。
在考察过程中,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乡(镇)纪委副书记提名人选的考察,由乡(镇)党委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平级任职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了解。同时,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注意掌握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若提名和考察办法与新试行出台的《乡镇纪委班子提名考察办法》不统一的,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另行制定。(廖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