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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机制 助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

更新时间:2013-09-09 17:44:21点击次数:2942次字号:T|T

中国民俗经济网讯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政法部门的司法、执法活动有异议,对裁判、决定等案件处理结果不服,或对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意见,而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向政法机关、有关监督机关、上级机关和党政领导反映情况或提出申请、申诉、控告,要求解决信访诉求问题所形成的信访案件。
    新时期,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不断汇聚到政法机关,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因对一些政法机关的执法方式、执法质量和效率有意见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也不断增加。依法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政法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政法事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政法机关要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和长期工作任务抓实抓出成效。
    正确理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概念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政法部门的司法、执法活动有异议,对裁判、决定等案件处理结果不服,或对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意见,而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向政法机关、有关监督机关、上级机关和党政领导反映情况或提出申请、申诉、控告,要求解决信访诉求问题所形成的信访案件。
  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后,再次上访、信访的,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准确运用化解法律依据及原则
  法律依据:政法机关司(执)法活动适用的程序、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信访条例》。
  化解原则: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要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归口办理原则。政法机关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再登记、不再交办、不再转办。
准确把握化解工作总体要求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要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工作目标和实现“六零”目标(进京访为零、到省访为零、非法聚集活动为零、群体性事件为零、极端恶性事件为零、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事件为零)。
  四、正确对待化解工作中的问题 
  一是理念滞后,不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政法干警重办案,轻预防,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和防范意识不强;重判决,轻调解,执法办案调解率不高;部门重单干,轻联动协调,执法办案协作性不强。
  二是责任不落实,不适应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需要。主要表现在:部门主要领导包案责任制不落实,接访、回访、下访制度执行不到位;分管领导过问少,研究解决问题少;直接责任人责任心不强,化解办法不多。
  三是监督乏力,不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管理需要。主要表现在:机关制度制定多,制度执行监管不到位,问责查处少。
克难攻艰,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
  一是因案施策,及时化解初信初访。政法部门和涉事单位要按照中央、省信联会《关于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积极配合,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方式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对能及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增添措施,限期解决;对于法无据,于情有理的要主动疏导,争取配合,尽量化解;对合法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家庭困难的要帮扶解决具体困难,进行人文帮扶化解。辖区乡镇和部门要互通信息,强化协作配合,加强教育和心理疏导,动员上访人亲属和基层组织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及时妥善化解一批涉法涉诉讼信访案件。
  二是多措并举,有效化解重信重访。政法部门和涉事单位要成立重点信访案件专案组,时限到案,责任到人,采取信访听证、案件评查、帮扶救助、提交信联会研判、领导带案下访、回访、情感感化等方式化解挂牌重点信访案件和领导交办案件,防止涉案人员回流访、重复访。
  三是健全机制,着力化解疑难案件。建立社会联动机制。政法部门对重大、疑难、历史积案等案件及时请示党委,争取党委支持,借助人大、政府、涉事单位、信访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化解维稳。建立政法部门与涉事单位间的联动机制。涉事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化解作用,避免简单地将矛盾纠纷导入法律程序。在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涉事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助政法部门做好化解维稳工作,杜绝涉事单位消极观望现象。政法部门要主动与涉事单位沟通,争取支持,共同做好化解维稳工作。通过涉事单位和政法部门协作配合,推进重点信访案件化解维稳。建立政法部门间的联动机制。树立政法工作一盘棋观念,克服部门作战、关门作战现象,对排查或领导交办案件采取召开专案协调联席会议或衔接沟通等方式,专案研判,形成共识,着力提高一般信访案件化解维稳工作成效。
  四是严格监管,推动案件化解。党委政法委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进行督查督办,督促政法相关机关依法及时化解。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或有关领导交办批示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党委政法委要组织案件监督组,依照中央、省委党委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实施细则》依规评查和开展执法检查,并监督评查意见落实。对反映干警涉嫌违法违纪执法办案的信访案件,由政法口纪检组牵头组织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党委政法委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纳入政法部门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内容,依规考核化解工作成效。
  六、健全机制,助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
  一是建立问责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主导化解维稳。党委政法委、维稳办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排查或领导交办案件的主体和协助责任,确保案件有责任单位担责,有协助单位配合。政法部门和涉事单位要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新排查机制,畅通群众排忧解愁渠道。立足事要解决,进一步调整充实信访人员,强化保障,依法依规分类推进案件化解维稳工作。落实首办和领导责任,促进化解维稳。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通过创新接访机制,畅通诉求渠道,接访人员做到真心接待,真情感化,注重引导,避免矛盾激化升级,确保信访抓早、处小,严禁一转了之、压着不办、推诿扯皮,要及时交办,主动催办,按时回复,防止重信重访。切实落实“四定”、“五包”责任,政法部门和涉事单位领导要坚持带案下访,带案回访和信访接访制度,组织专班攻坚,做到现场办结一批,限期办结一批,实现办结率100%。逗硬责任查究,推进化解维稳。创新问责机制,依法依规严肃倒查责任。党委政法委对因办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办案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情节导致瑕疵、错案引发涉法涉诉信访行为予以严查重处;对因领导不重视、领导包案不落实导致工作不到位,经一次督办仍未抓好化解维稳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虽经二次督办,措施仍不力、化解维稳仍不彻底的,依规定建议党委、政府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二是建立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是打击非访行为的责任主体,但辖区乡镇和部门要转变等、靠公安机机关打击非访行为观念,加强信访工作力度,添置录音录像等设备,主动收集固定非访证据,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非访行为。公安机关对经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实施非法上访或采取极端方式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按照省级政法四部门《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川公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依法果断处置,促使群众依法依规表达诉求,理性平和维护权益,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干警执法档案制度,将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业绩作为考核政法干警执政执法能力的重要内容,对责任心强、办结率高、化解成效好的干部予以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风险意识差、办结率低,化解效果差,引发重信重访、越级上访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干部依规问责查处,形成齐抓共管涉法涉诉信访良好局面,促进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上新台阶。
  参考材料:
    1、中央、省信联会2013年印发的《关于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通知》文件。
  2、中共四川省委党委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实施细则》文件(川政法〔2012〕149号)。
  3、四川省级政法四部门《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文件(川公发〔2010〕126号)。
  4、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本文作者:中共通江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  施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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