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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缴费四年无音讯 人民调解出结局

更新时间:2019-09-15 10:43:44点击次数:56604次字号:T|T

      民生经济网讯  近日,笔者从四川省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办公室在地图中查看获悉。2015年03月某日,邻水县荆坪乡新农村村民冯某向邻水县某某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使用燃气公司的天燃气,并按照燃气公司规定的缴费标准,向燃气公司业务人员甘某某缴纳了天燃气预收款,甘某某给当事人冯某出具了《收款收据》,正常业务交易事实成立,构成合同事实约定关系。当事人冯某多次去找甘某某,要求给予《天燃气卡》,正常使用天燃气。甘某某以自己是为燃气公司代收款为由,说收取的钱全部上交给了燃气公司,叫当事人冯某自己去找燃气公司,致使当事人冯某至今没有《天燃气卡》,就无法使用天燃气。
       当事人冯某拿着甘某某出具的燃气天公司天燃气预收款的《收款收据》,从荆坪乡街上乘车专程来到邻水县鼎屏镇,准备去邻水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燃气公司严重违约和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收取费用4年多的时间,当事人冯某多次找甘某某协商解决一直没有音讯。燃气公司和甘某某的行为,不信守承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当事人冯某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日使用上天然气,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邻水县人民法院门卫室前面的人行道上,某某某专职人民调解员遇见了当事人冯某和另外一个当事人冯某某,并询问当事人冯某事情的详细情况。当事人冯某一边口头诉说事情的由来,一边拿出甘某某出具的天燃气预付款《收款收据》给予某某某专职人民调解员看,以证明自己说话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某某某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当事人冯某的诉说和提供的《收款收据》,确认了当事人冯某说话内容真实有效,证据合法,有根有据,理由充分。明确告知当事人冯某:第一,我们是和谐社会,要做到仁至义尽,先礼后兵,要讲道理,不要办蛮。再次回到荆坪乡街上去找甘某某,按照“谁收钱,谁负责”的原则和“打酒只问提壶人”的日常生活交易习惯,甘某某收取的当事人冯某的钱,甘某某就要负责到底,把当事人冯某的《天燃气卡》事情办好办实,给当事人冯某开通使用天燃气。第二,在去找甘某某的时间,注意说话的语言和用词,做到文明礼貌,不要冲动用事,好说好商量。要求甘某某,要么退还缴纳的天燃气预收款,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金。要么给予《天燃气卡》,最好是给予《天燃气卡》,确保正常使用天然气。第三,以上的2条道路,由甘某某任其选择一条,看甘某某选择那一条路?第四,去荆坪乡找到了甘某某,把电话给予甘某某,叫他与专职人民调解员对话,交流沟通,专职人民调解员向甘某某讲一些国家法律知识和将会产生的利弊关系。第五,如果再次协商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次日,当事人冯某在荆坪乡街上找到了甘某某,利用自己的手机拨通了专职人民调解员某某某的手机,请求专职人民调解员与甘某某对话。当事人冯某将拨通的手机交给了甘某某,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电话与甘某某进行了交流沟通,一是明确告知了甘某某,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姓名、老家是什么地方的、在什么单位退休之后,现在聘任在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等情况。二是详细向甘某某了解了当事人冯某的天燃气缴费情况和《天燃气卡》办理情况,甘某某确认当事人冯某向甘某某缴纳天燃气预收款的事实和《天燃气卡》的办理情况,确认缴费事实成立,还没有办理《天燃气卡》事实。三是询问了甘某某,当事人冯某缴费4年的的时间了,还没有给予当事人冯办理交付《天燃气卡》的真实原因是什么?专职人民调解员了解了双方的实际情况,掌握了纠纷全面情况,直接告诉甘某某,当事人冯某缴纳天燃气预收款是事实,有书面《收款收据》为证,缴费已经过去4年多的时间了,必须无条件的给予当事人冯某办理《天燃气卡》,并尽快给当事人冯某开通天然气,确保当事人冯某正常使用天然气。我们是法治国家,必须学法懂法,依法办事。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甘某某听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讲述,庚即承认当事人冯某缴纳天燃气预收款的情况属实,事实成立,收到了当事人冯某缴纳的天燃气预收款是事实。迅速表态,向专职人民调解员承诺,将积极配合当事人冯某去找燃气公司,及时做好当事人冯某的《天燃气卡》的办理事情,尽快落实开通当事人冯某的天燃气,早日使当事人冯某使用上天燃气。第三天,当事人冯某在电话里,又激动又高兴的告诉专职人民调解员,他拿到了属于他的《天燃气卡》,现在他家可以正常的使用天燃气了。使这一拖拉了4年多时间的天燃气使用纠纷持久战,通过人民调解有了一个很好的结局,宣告人民调解圆满成功。  (冯胜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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