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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赋予乡镇街道

更新时间:2023-01-04 16:31:50点击次数:39491次字号:T|T

1月3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决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执法权限。其中,乡镇街道认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实现“就近办、家门口办”,以提升基层审批服务效能。

部分县级审批事项可在乡镇街道办

《决定》表示,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按照“基本盘+自选”的方式,在《指导目录》中确定赋权承接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决定》称,要坚持应放尽放、应接尽接,加强人口规模大、经济发达等管理任务重的乡镇街道承接赋权事项。

其中,乡镇街道认领承接的审批事项,要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实现“就近办、家门口办”,提高办事便捷度。

组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

《决定》表示,乡镇街道要按照承接执法事项范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

跨乡镇街道地域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县级相关部门管辖。乡镇街道与县级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县(市、区)要整合现有站所执法力量和资源等形式,组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同时,要保持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稳定,除必要岗位外,应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严禁上级机关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记者 项磊)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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