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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宣传月|以案说险—投保时,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更新时间:2024-09-29 14:18:12点击次数:480015次字号:T|T


【案例分享】

宋女士因子宫颈恶性肿瘤身故,身故后家属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经过查实宋女士在投保前就已经有既往子宫颈病史,宋女士以为自己买的是理财型保险,以为不说也没关系,对保险知识比较薄弱,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最终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拒付并解除保险合同。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保险人应如何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防范建议】

大家人寿湖南分公司提醒您:

1.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健康告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以避免后续因未如实告知而导致的理赔争议纠纷。

2.微信回访和电话回访时应认真对待,新契约回访是保险公司通过微信或者电话等方式,针对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情况等内容进行确认的服务流程。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消费者在回访过程中应认真对待,如实告知回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提醒,让消费者在投保环节能够明白和了解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业务员也要充分发挥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纽带作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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