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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探析

更新时间:2013-07-18 13:34:46点击次数:1514次字号:T|T

目前,社会处于转型中的矛盾凸显期,大量社会矛盾聚集到政法机关,因执法办案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一直困绕着政法机关,影响着政法公信力。为妥善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我委对此进行了探析。


      一 、涉法涉诉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基本情况:今年来,县委政法机关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9件。其中:来信6件,来访8件,上级交办2件,同级转办3件;初访15件,重复访3件,书信上访1件,无到省进京访案件,已办结16件;较去年同期相比,来信、来访、上级交办和同级转办分别下降15%、12%、21%和28%,办结率上升24%。
      (二)呈现“四集中”特点。一是上访群体对象集中。上访人群主要为农村居民,机关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少,农村涉法涉诉信访量占信访总量的70%左右。二是信访类别集中。类别主要集中在:执法办案程序和实体瑕疵或错误;消极办案,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案件久侦、久裁(调)、久执无果;执法办案行为不规范;当事人法律政策不熟悉,无理上访。三是合理诉求和违法上访行为交杂集中。部分上访人的上访诉求虽合法、合理,但思想激动,诉求强烈,方式违法,上访行为带有明显的对抗性,行为本身超出了诉求本身。甚至个别上访行为带有投机牟利性。四是重复访涉案人集中。如回林乡居民李祥林、诺江镇居民黄万里、刘奎秀等人因同一问题不间断上访、多部门上访。


       二、成因分析


      (一)干警素质偏低,办案效果差。政法部门对干警的培训教育重形式,轻实效。干警的法治理念和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办案不细致,证据收集不及时,使诉讼无法及时进行,导致涉案人上访。办案人员业务不熟,产生错案或瑕疵案,引发当事人上访。信访首办(问)责任不落实,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诱发部分当事人上访。
      (二)群众期望值高,诉求难满足。部分信访人法律政策水平较低,缺乏程序和证据意识,认为政法机关能解决所有问题,认为信访维权便捷成本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三)制度执行不力,责任不明确。个别政法机关轻化解,重稳控,主要领导重视不够,信访力量不充实,信访接访、回访、约访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政法机关执行《通江县涉法涉诉信访化解稳控工作办法》乏力,办案单位与涉事部门、辖区乡镇衔接少,配合不力,化解稳控责任落实不到位;执行《通江县司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走样,问责查究力度不够,引发上访。
      (四)终结不彻底,案结事未了。部分政法机关对信访终结办法理解不透彻,办案责任部门为结案盲目引导当事人信访三级终结案件或与当事人有抵触情绪,不及时引导当事人三级信访终结案件,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即使三级终结的案件,因问题解决不彻底或解释疏导不够,出现信访反弹。
      (五)个案争执大,诉求难解决。在个别案件上,因政法部门之间意见不统一,发生办案“中梗阻”现象,不能及时办结案件。个别历史遗留疑难老案因证据不足或无政策法律依据,解决难度大,加之个别政法机关有畏难情绪,导致个案久拖不决,引发当事人上访。


       三、对策建议

 

(一)以“三注重”推进源头预防,实现源头控制信访总量取得新突破


       一是注重转变观念,降低办案风险。要建立案结事了的结案标准,健全执法办案风险防范机制,革除重办案,轻预防的落后观念,增强干警执法办案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革除重教育,轻查处的落后观念,增强干警勇破“唯法律论、唯条款论、唯书本论”意识和能力,真正实现“党委满意、群众拥护、社会认同”的办案目标;革除办案获利的不法观念,严查重处以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为重点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因执法办案引发信访的风险;政法部门对社会关注高或易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侦查、批捕、贪腐及渎职查办案件、审判、执行案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采取召开专案协调联席会或衔接沟通等方式,专案研判,形成共识,着力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二是注重调解办案,力争案结事了。政法机关结合“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和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强化执法能力和执纪教育,广泛分类分岗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着力强化政法干警调解办案意识教育和调解结案能力培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优势,狠抓诉前、诉中调解、执行和解、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增加执法办案和谐因素,减少不稳定因素。
      三是注重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要依托“六五”普法和司法建议,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治思维和能力,防止因决策和执法问题引发涉法涉诉信访。将执法办案和领导接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主动约访等工作过程变为向群众普法宣教过程,做到寓教于执、寓教于审、寓教于访,转变群众“不打官司打关系”和“遇事求人不求法”的落后观念,促使群众服判服执,自觉理性维权。


(二)以“三举措”推进案件化解,实现化解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因案施策,及时化解初信初访。政法部门要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排查化解作为减少上访的重要举措,主动排查,将领导交办案件、久访不息案件、在地方或系统有较大影响和瑕疵案、错案等案件作为排查重点。政法部门和涉事单位要按照《通江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维稳工作办法》规定,全面落实“四个一”措施、“四个到位”和“五包”信访规定,真正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让当事人息诉罢访。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组织专家“会诊”,消除上访群众的困惑疑虑;对上访群众不理解法律政策,不服处理及鉴定结论的,可以组织听证;对案件未破、未审(执)结的,要依法公正及时办结案件;对确因执法过错引发的上访,要勇于纠错、赔礼道歉,给予赔偿;对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到位,家庭确有困难的要帮扶解决具体困难。
       二是综合施策,有效化解重信重访。政法部门要落实主办、协办责任,完善信访工作部门责任制、办案人员责任制和重大信访事件责任追究制,推进案件化解;依托县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协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及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适时启动案件监督程序,发挥党委政法委专案协调研判和县信访联席会研处涉法涉诉信访的优势,办结老难信访案件;政法部门和涉事单位要成立重点信访案件专案组,时限到案,责任到人,采取信访听证、案件评查、帮扶救助等方式化解挂牌重点信访案件和领导交办案件,防止涉案人员重复访。
      三是主动作为,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省级政法四家印发的《关于处置非法上访行为的意见》(川公发〔2013〕126号)要求,细化工作主体和协助责任,对处理正确而当事人缠诉缠访的,办案单位要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动之以情,促其放弃无理要求,对无理上访的,要强化证据意识,依法固定证据,依法果断处置,维护信访秩序。


     (三)以“五机制”推进制度建设,实现工作机制健全取得新体系


      一是建立问责机制。一要明确责任主体,主导化解维稳。县委政法委、维稳办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排查或领导交办案件的主体和协助责任,确保案件有责任单位担责,有协助单位配合。二要落实首问(办)和领导责任,促进化解维稳。落实首问(办)责任,通过创新接访机制,畅通诉求渠道,接访人员做到真心接待,真情感化,注重引导,避免矛盾激化升级,确保信访抓早处小,严禁一转了之、压着不办、推诿扯皮,要及时交办,主动催办,按时回复,防止重信重访。切实落实“四定”、“五包”责任,政法部门和涉事单位领导要坚持带案下访,带案回访和信访接访制度,组织专班攻坚,做到现场办结一批,限期办结一批,实现办结率100%。三要逗硬责任查究,推进化解维稳。创新问责机制,依法依规严肃倒查责任。党委政法委对因办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办案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情节导致瑕疵、错案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予以严查重处;对因领导不重视、领导包案不落实导致工作走样,经一次督办仍未抓好化解维稳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虽经二次督办,措施仍不力、化解维稳仍不彻底的按照《通江县信访稳定工作问责八条规定》、《通江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维稳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一要建立社会联动机制。政法部门对重大、疑难、历史积案等案件及时请示县委,争取县委支持,借助人大、政府、涉事单位、信访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化解维稳。二要建立政法部门与涉事单位间的联动机制。涉事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化解作用,避免简单地将矛盾纠纷导入法律程序。在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涉事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助政法部门做好化解维稳工作,杜绝涉事单位消极观望现象,政法部门要主动与涉事单位沟通,争取支持,共同做好化解维稳工作,通过涉事单位和政法部门协作配合,推进重点信访案件化解维稳。三要建立政法部门间的联动机制。树立政法工作一盘棋观念,克服部门作战、关门作战现象,对排查或领导交办案件采取召开专案协调联席会或衔接沟通等方式,专案研判,形成共识,着力预防提高一般信访案件化解维稳工作成效。
       三是建立处置机制。乡镇和部门要转变等、靠公安机机关打击非访行为观念,加强信访工作力度,添置录音录像等必要设备,主动收集固定非访证据,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非访行为。公安机关要按照省级政法四家《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川公发〔2010〕126号)要求,果断处置违法上访行为,促使群众依法依规表达诉求,理性平和维权,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四是建立激励机制。县委应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核分值,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促进涉法涉诉信访良性发展。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为考核干部执政执法能力的重要内容,对责任心强、调解率高、办案效果好的干部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负责,风险意识差、办案质量低,引发信访多的干部予以查纠问责;对群众工作能力差,办信不负责,拖延办案,引发上访的予以问责,并调离信访岗位,形成齐抓共管涉法涉诉信访的良好格局。
      五是建立信访终结衔接完善机制。一要完善终结前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制。严禁为结案盲目引导信访案件进入三级信访程序或拖延不办,贻误办案,不将案件导入三级终结程序,要做好终结前的公开听证、依法纠错、答复、救助等工作,确保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二要完善终结工作的指导机制。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下级政法机关要主动向上级政法机关汇报案情,做到工作协调,信息对称,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政法机关信访终结工作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严肃追责,确保终结依法不误。三要完善终结的公示机制。对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等情况及终结决定在政法机关接访大厅(室)公布,确保信访问题处理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对经批准终结的信访案件,通报相关政法机关,并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四要完善终结后的帮扶及依法处置机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三级终结后,不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处理。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帮扶的,主动报请党委政府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范围,让群众感觉到法外仍有温情在。要不断完善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防止简单花钱买平安,造成不应有的诉求攀比。对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终结的信访案件,当事人无理缠(闹)访的,要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动员上访人亲属、基层组织,共同做好息诉停访工作,并强化证据意识,依法及时打击非访行为。


      (四)以“四强化”推进要素保障建设,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强化以人为本理念,增加和谐因素。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上访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来考虑。要细化抓实执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源头预防控制涉法涉诉信访总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是强化法治意识,增强办信(访)能力。良好的执法环境是保证公正执法的前提,政法部门对基层单位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保障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在强化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前提下,切实防范干涉办案现象发生,确保依法公正办案。
      三是强化领导责任,增强案件化解实效。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关键在领导,关键在“一把手”。切实把涉法涉诉信访化解稳控工作作为新形势下一项极为重要、极为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一把手”要主动挂帅,全面掌握本部门的涉法涉诉信(上)访情况,及时解决涉法涉诉信(上)访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人案分离的案件、瑕疵案、错案及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等案件,要亲自研究会审解决办法。
      四是强化队伍建设,增强履职能力。司法公正,主要是对执法者能力的考验。要以提升政法公信力为抓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队伍整体政治素质、职业情操、公正司法、群众工作、协调沟通和应急处突等能力;进一步选齐配强信访工作人员,把青年后备干部充实到信访部门轮岗锻炼,不断提高干警会说群众话,会办群众事,减少群众对立情绪,增加和谐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强化分类分岗教育培训,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干警执法执纪能力,提高执法办案的社会满意度,提升政法公信力。
      (作者系: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政法口监察室主任、县委政法委执法室主任  施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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