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蒋婷 刘红梅)近年来,民事调解已成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及办案效率,创造良好社会效果的重要司法审判方式之一。调解无需走完整个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减轻了审判人员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二审负担,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还能使得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实现审判效率与社会效果的双重价值。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关于调解的运用往往不尽如人意,对此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仔细琢磨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耐心劝导,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尊重当事人意愿避免强迫调解。
民事调解工作应在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愿下进行,近年来案件数量加大,审判人员工作压力也随之加大,部分审判人员为了加快办案进度,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选用调解方式和签订调解协议都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产生了严重后果。有时候即使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在签收调解书之前也有反悔的情况,对此审判人员应耐心做好劝解工作,劝解不成应根据当事人意愿依法判决。
二、 搞清案情杜绝盲目调解。
调节方式和进程可以灵活多变,但不能自以为是,部分审判人员在案件不是特别明白双方诉求不是特别清楚的情况下九进行盲目调解,调解方案的提出全凭自己主观臆断,不考虑当事人心里期许的底线,或者让一方当事人无原则让步、迁就,严重损害了一方方式人的合法权益。审判活动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的开展应在查明事实辨明是非的情况下进行,他要求审判人员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和心理承受底线。
三、 及时判决禁止久调不决。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片面追求社会效果,为了化解矛盾多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久拖不决,这种情况使得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长期悬而不决,处于不稳定状态,使得原告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维护。
调解符合时代的发展和中国人民的诉讼心理,总结民事调解经验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法院应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深化调解机制并避免以上调解问题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