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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

更新时间:2014-05-12 11:30:15点击次数:1346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于2003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2013年全国全面开展。截至2013年11月,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70.7万人,解除矫正104万人,在册社区矫正人员66.7万人。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法律武器。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法律支撑欠缺、办法不完善成为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在《社区矫正法》未出台前,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是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的最有效途径。笔者根据自已工作实践,从基础规范化、制度规范化、监管规范化    三方面浅析如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基础规范化是社区矫正工作之根
  (一)要有坚强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缺少人力、物力、财力、权力,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大力支持,才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因此,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检察、法院、公安、人社、司法、民政、财政、各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势在必行,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成立社区矫正执法队伍,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要有专业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应由专门、专职、专业的队伍来实施。因此,成立一支精业务、通法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开展好工作的必要条件,可通过招录、选调、聘用等方式配齐干警,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由“两代表一委员”、机关工作人员、村干部以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来补充不足。
   (三)要有健全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参加每月各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进行个别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因此,应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做到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便民化,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堡垒。如建立“一中心、三基地”,即教育管理和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公益性劳动基地、警示教育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建立社区矫正指挥中心,下设信息采集、执法大队等办公室;在各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告室。
   (四)要有完善的社区矫正后勤保障。社区矫正任务重、工作多、事情杂,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应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组织、编办、人社等部门解决人员问题,财政部门解决经费问题,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提供专业服务。
   二、制度规范化是社区矫正工作之魂
 (一)要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抓好源头控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接受社区矫正。规范调查评估工作内容和程序,认真落实审前调查评估、假释环境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减少非监禁刑罚执行风险。
 (二)要建立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制度。接收时,严格核实居住地,坚持社区矫正人员到居住地报到并接受矫正的原则。采用“报到回执、集中衔接、当面交接”等衔接方法,确保人员、文书移交“双到位”。对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法律文书不齐全、不符合居住地原则的,应及时与决定机关进行协调。对人员未按时报到的,应通过电话催到、书面责令等进行查找,对查找后下落不明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决定机关收监执行。
(三)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每月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治安等部门提供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公安机关负责实时监控,发现有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第一时间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并协助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警告、建议撤销缓刑或假释、建议收监执行、建议治安处罚等决定时,应及时告知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
(四)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制度。规范请假程序、建立担保机制、细化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行政区域,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无假外出按脱管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务工,可申请居住地变更,如无法变更居住地,应每月回司法所现场报到。
(五)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进行规范,建立奖励惩罚机制,细化考核程序,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积极主动接受监管或在工作生活中表现突出,对社会作出有益贡献,应加分奖励,特别突出者可给予通报表扬、评选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否则,将扣分处罚,严重者将受到口头警告、警告等处分,三次警告后,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或假释。
(六)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3日内应组织进行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分正卷、副卷,正卷为执行档案,装各类法律文书。副卷为工作档案,装日常监管文字记录材料。使用专门的档案柜,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及时、准确、详细、规范的对档案中的材料做文字记录。
(七)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可采用扣分制,总分为 100 分,每个扣分单项不设最高扣分限值,扣完总分为止。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司法所工作经费、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的发放相挂钩,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每月公布扣分情况。
(八)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成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和交通工具,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的经常性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社区矫正人员自杀、行凶、闹事、非正常上访等危险苗头,采取有针对性的疏导、管理、教育措施,把各种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职责,列举可能出现的渎职犯罪情形,平时加强工作督察,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警钟长鸣,预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被矫正的悲剧发生。
(十)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脱管追查制度。明确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成立追查小组,司法组织、公安协助、检察监督、法院裁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监管规范化是社区矫正工作之本
(一)要转变传统思维,规范监管理念。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因此,宜树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教育帮扶为主,惩治处罚为辅的监管理念。要创新思维载体,以 “三个第一”为标准要求自己,规范监管方式,做到服务群众第一、依法监管第一、认真履职第一。
(二)要依托现代科技,规范监管手段。将信息技术监管与常规监管相结合,使用QQ、微信、定位手机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实时监控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监管时,尊重他们的人权、隐私。
(三)要根据规章制度,规范监管工作。在制定的各项制度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做到科学、规范、合理、合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警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公益劳动、教育学习等矫正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宁多勿少,宁滥勿缺,做到“月见其人、周闻其声、日有记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作者: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司法局刘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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