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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出反规避执行利剑 构筑反规避执行堡垒

更新时间:2014-05-29 14:52:19点击次数:989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毋庸讳言,“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司法权威乃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近年来,为了解决“执行难”,阿克苏地区法院在党地委的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面清理执行积案,不断完善有关规范,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鉴于成因异常复杂的现实,“执行难”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需要集中全社会力量进行标本兼治,长期努力。

   执行工作中,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花样繁多,手段日趋隐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不良现象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将使得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直接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而且势必会催生和加剧社会诚信危机,阻碍社会发展进步。

   从近年来地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来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主要有下列一些表现形式。

    一是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是2007年民诉法修订时新增的制度,立法目的就是通过当事人申报财产来减少发现执行财产的成本,加快执行程序的进行。实践中这一制度运行情况并不理想,被执行人的法制意识不强,经常是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申报,人为制造障碍。

    二是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是规避执行的常见形式,是指被执行人在诉讼或执行阶段,采取转移、隐匿或变卖可供执行财产的方法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以此来逃避执行。该类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如将个人财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交通工具等变卖或变更在亲朋好友名下;再如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他组织采取公款私存、公车私牌、多头开户、固定资产不入账等形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

   三是在责任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这类规避行为是转移财产的转变形式,也可以视为是广义上的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通过在责任财产上设定质押权、租赁权、承包经营权等,来达到对抗执行的目的。

   四是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是减少债务的责任财产,而虚构债务就是增加责任财产上的担保范围,并以此来稀释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受偿比例,从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有的表现为虚构债务后直接偿还或直接以物抵债,有的表现为虚构债务后,再配合虚假诉讼,取得法律文书后进入参与分配程序。

   五是走为上策。有些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离开其住所地躲避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抱着“案件时间久了,自然就消了”的侥幸心理,拒不履行义务。这也是规避执行的一种常见方式。据地区法院统计,该类规避方式的执行案件不在少数。

    六是滥用权利救济途径,拖延执行。如在执行程序中,滥用执行异议、复议,或串通案外人无理提出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程序的进行,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

   七是公开阻碍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不惜绞尽脑汁,采取让年迈老人、弱势群体等出面阻挡等方式来公开阻碍执行,此类行为在排除妨碍、交付房屋等案件中较为常见。

   八是公开抗拒执行。此类行为采取的是公开对抗执行的方式,试图达到免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目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的是蛮不讲理,胡搅蛮缠,公开抗拒执行;有的是围攻、谩骂、殴打执行人员。

   此外,还有采取虚假协议离婚、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虚假破产、虚假诉讼等形式规避执行。此类规避行为的共同点就是借助于公权力的介入,来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从而逃避执行的目的。

   在实践中,许多人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成因不甚理解,个别申请执行人甚至将规避执行的成因归咎于法院。但是殊不知,规避执行这一现象的成因非常复杂,很难笼统概括。仔细分析起来,笔者认为成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许多社会成员缺乏诚信意识,其根源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尚未建立;其次是社会财产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客观上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是虽然目前已经建立了信用惩戒机制,但是仍有部分法院没有有力借助这一制度或者干脆不使用这项制度,导致失信者不能得到应有惩戒,失信成本不能体现;第四是规避执行行为多数较为隐蔽,发现并处罚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第五是在执行案件数量连年增加的形势下,执行力量严重不足,缺乏进行这项工作的足够人手;第六是部分领导与执行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同时也缺乏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动力与手段。

   近年来,地区法院为贯彻好群众路线,破解“执行难”,按照上级法院部署不断推进反规避专项执行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地区法院高度重视、措施得力,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联动,专项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果,积累了一些经验。

   在查找被执行人方面,地区法院依托各区县街镇、居村社区的基层组织,发挥基层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建立了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和协助执行联络员制度;发挥公安等协助执行部门在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技术侦查上的资源优势,建立了公安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机制。

   在财产调查方面,地区法院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三级联动即自治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建立了银行与法院间“点对点”集中快速查询被执行人账户的工作机制,一些执行干警不出办公室,即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哪家银行有账户。

   在打击威慑方面,地区法院强化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防范和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威慑氛围;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册纳入当地相关征信系统,使其在贷款、政府审批、招投标、消费等方面处处受限,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反制假离婚;加强立审执配合,打击虚假诉讼;加大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处罚的力度。

   在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地区法院建立健全法院外部执行联动机制,形成了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合力;制定反规避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使反规避执行规范化与制度化;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干警反规避执行的能力。

   综上,笔者认为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仍旧任重而道远,反规避执行活动的开展也绝非一帆风顺,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区法院唯有坚定决心,迎难而上,勇于亮出反规避执行利剑,利用强有力的工作手段积极为群众维权,才能不断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信任,才能为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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