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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参审模式的新探索 ——大陪审合议庭的实践与思考

更新时间:2014-05-29 14:54:51点击次数:1022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民主形式。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民众参与审判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从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成为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这个时期产生的著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了人民陪审制度,这种方式将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成功地运用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实行,并初步形成为一种相对完整的制度,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但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一直处于低潮期,直到1998年9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提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并且要完善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进行积极探索”,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004年两次提交立法草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与2004年8月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三五改革纲要中强调继续完善该制度,还单独和联合其他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系列法规范的制定,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到最高决策层的重视,从而呈现出强势复苏的态势。

    一、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制度设计者看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诸多优势,然而,现实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却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根据学者的实证研究和相关的媒体报道,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

   (1)庭审中陪审员的代表性不足,“编外法官现象”严重。大多数法院没有落实随机抽取制度,而是把陪审员固定到业务庭参加审理。某些地方陪审员参审意识不足,逃避陪审义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随机抽取基本流于形式,取而代之的则是“编外法官”、“专职陪审员”等。

   (2)陪审员参审能力不高。自《决定》颁布实施以后,有学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过程进行了考察,在受访的某西部基层法院的陪审员中,有43.8%的陪审员感觉如何适用法律比较困难,另外37.5%的陪审员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疑惑。笔者在Z区法院的调查中也发现,63.4%的陪审员认为法律适用比较困难,15.8%的陪审员认为是证据采信比较困难,20.8%的陪审员认为是综合判断的过程比较困难。实践中陪审员经常是很少发言,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附和法官意见等。

   (3)职业法官对陪审员缺乏认同。虽然人民陪审制度在整体上呈现出复苏的态势,也得到法院领导的大力推行,但在普通法官眼中,陪审员的意义和作用却十分有限。根据笔者的调查,Z区法院80.6%的一线法官认为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作用不明显。

   (4)一些陪审员的自我认同度不高。笔者对Z区法院400名陪审员的调查显示,72.4%的陪审员不太了解陪审工作的内容,把陪审仅仅理解为坐在审判台上听听。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承认能够拿到一些经济补助是参加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个重要理由。

    (5)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认同度较差。根据笔者的调查,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知晓程度较差。68.3%的受访者没有听说过人民陪审员,不知道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只有11.5%的受访者表示知道人民陪审员,但这些受访者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社区工作人员。自《决定》实施以来,Z区法院从未遇到过当事人主动申请陪审的情况。

二、大陪审合议庭的机制构建

(一)构建“三位一体”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体系

   对基层法院来说,怎样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是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重点。基层法院是司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了解法院工作的主要场所,也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力量。然而,司法公信力不强,法官司法能力不足,“案多人少”矛盾普遍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方面解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参与不足的问题。大陪审合议庭能够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个案审理,让案件的审判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审判透明度。同时,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能够使其更加了解审判工作,消除、减少对法院、法官的偏见,理解、支持、宣传法院和法官,增强法院同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另一方面,解决职业法官“思维偏差”的问题。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虽然经过正规的法律专业训练,但社会阅历不深、社情民意了解不够,孤立办案、机械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让更多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有利于办案法官听取不同群众代表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兼听则明。

   解决这两个问题,对陪审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2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院召开了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推进会,对社会法庭和人民陪审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了新的部署。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整合人民陪审员、社会法庭和人民陪审团的资源优势,构建“三位一体”的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体系,加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团、社会法庭三项工作的衔接融合,可以充分发挥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独特作用,在矛盾纠纷化解、司法活动公开、审判质效提升、公正廉洁司法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一是人员的融合。人民陪审员、社会法庭、人民陪审团三项工作的开展,在不同层面、不同意义上都体现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参与。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能为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提供更广阔的平台,而社会法庭和人民陪审团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具有现实正当性,因而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在我院开展社会法庭和人民陪审团工作过程中,发现和培养了一批优秀的社会法官和人民陪审团成员,这些优秀同志的共同特点是:来自社区和村组,热心化解矛盾纠纷,威信较高,善于做群众工作。如果能将这部分同志吸纳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建立人民陪审员、社会法官、人民陪审团成员的交流机制,一方面能够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更大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社会法庭工作、人民陪审团工作的协调发展,从人员选任层面提升工作水平。

   二是管理的融合。建立“三位一体”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体系并不是简单地将社会法官、人民陪审团成员吸收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而是真正从选任、管理、运行等方面建立起有机统一的工作体系,才能充分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依靠人民群众帮助、监督、宣传法院工作。由于这个体系是多维的、开放的、动态的,所以在体系管理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设计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才能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的作用。

   三是使用的融合。借鉴陪审团旁听观审模式,对合议庭进行“团式改造”,在民事、行政审判中采用大陪审合议庭审理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案件。

三、大陪审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个案分析

   为解决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的这些问题,切实保障陪审员的权利、义务,提高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话语权”,中原区法院借鉴人民陪审团旁听观审案件的模式,对合议庭进行“团”式改造,实行“大陪审合议庭”。所谓大陪审合议庭就是扩大合议庭成员的数量,实行5人以上的合议制,专门用于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审理。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合议庭成员的数量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完全可以组建大合议庭审理案件。与小合议庭相比,大合议庭不只是参与合议的成员数量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成员的总体素质上有了重大提高。增加参加合议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一方面能够将相关专业人员和普通人民群众吸纳到合议过程中来,让人民陪审员从专业角度和普通群众的角度认识案件事实,有利于合议庭成员打开分析思路、开宽裁判视野,提升合议庭评议能力和案件裁判水平。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人数的增加,能够让人民陪审员监督案件办理过程,防止法官擅断案件,确保司法廉洁。

   目前,中原区法院采用大陪审员合议庭有“2+5”模式和“1+4”模式,“2+5”模式是由两名审判员和五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1+4”模式是由一名审判员和四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采用大陪审员合议庭审理的几起案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  李某诉郑州市房管局行政不作为案

   原告李某精心照顾邻居老人十四年,作为尊老爱幼的代表被郑州市政府授予“五一劳动奖章”,老人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留俊,房管局以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办理过户手续。通过随机抽取产生的五名陪审员有社会法官、媒体记者、社区居民、陪审团成员、信访机关工作人员。面对情与法的激烈冲突,在合议时,合议庭成员产生了分歧。一名审判员认为原告缺乏提交正式申请过户的证据,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一名审判员认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不符合过户的条件,应当判原告败诉。媒体记者和社区居民身份的陪审员认为原告照顾老人这么长时间,老人把房子赠予原告,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原告败诉,社会公众肯定接受不了,也会给法院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社会法官、陪审团成员和信访机关工作人员则认为,如果原告的诉求得不到支持,本案将会有极大的信访隐患,不排除原告会作出过激行为。最后,有一名陪审员提议采用行政协调的办法,大家都觉得如果能协调成功,案件处理的效果是最好的。在协调过程中,陪审员们充分发挥调解能力强的优势,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法明理。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努力,最终房管局答应在原告补齐相关材料后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当庭申请撤诉。案件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   李某诉被告郑州某房地产置业公司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合同约定26层,后被告加盖为29层,且被告交房延期,有线电视无法使用,原告要求其支付因加盖楼层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造成违约的违约金,支付房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该案采用大陪审合议庭的原因:

1.房屋买卖涉及民生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而本案的主要矛盾为楼层加盖问题,采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从人民群众的视角审视矛盾焦点,有利于提高案件的调解力度。

2.本案在适用法律方面有可研究的空间,如果在合同对加盖楼层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违约事实且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则是合议过程中讨论的要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多角度审视案件。

   本案由1名法官、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通过采用“1+4”模式的合议庭庭审,我们主要体会是:

(1)合议庭5人共同审理案件,在庭审效果上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当事人会更加尊重法院的权威和增强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

(2)多名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从多种角度分析案件的案情和矛盾的来源,案件的化解更加人性化,矛盾的处理结果更加让当事人信服。

(3)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进行合理分工,本案四个陪审员分为两组,即审判长两旁各一组,在合议问题时,由离审判长最近的陪审员与审判长沟通汇总意见,这样的审理模式有利于审理思路的多样

化。

3.任某诉茹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是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交通事故案件是一类涉及民生,而且多发的纠纷,对于这类案件,适用“大陪审合议庭”进行审理,有利于陪审员发现案件事实,参与调解。 本案基本案情:被告茹某驾驶轿车沿郑州市西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三环云梦山庄南1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西三环的任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任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茹某负此事故入主要责任。

   本案采用“1+4”模式进行了开庭审理,人民陪审员庭前仔细阅卷,庭审中积极向当事人进行发问,如:1、对原告请求事项医疗费是否是住院医疗费扣除了被告给你垫付的22600元;2、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计算标准,3、被抚养人的基本情况,为何未提供相关证据;4、对于争议较大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重点发问等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起到积极的作用。

3.   张某诉蒋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张某将车停在路边遭遇连环车祸,已经被交警认定承担全责的肇事司机蒋某,在法庭上,凭着行车记录仪上的录像试图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面对复杂案情,在庭审中,4名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群众工作能力强的作用,尤其是曾经做过信用社会计的社会法官张永生,他劝原、被告双方,因为赌气争执,两人车辆都不能维修使用,尽早结案对谁都有好处。他还利用自己当过会计的经验,帮双方反复计算赔偿数额,通过释法+劝和,最终,双方以4650元的赔偿当庭达成调解。

   与小合议庭相比,采用大陪审合议庭审理案件能够进一步树立合议庭的权威,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充分发挥陪审员调解能力强的优势,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期待。如何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法院的审执工作和日常管理中来,确保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司法、感受司法,是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为保障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参与法院工作,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作者:中原区法院 崔霞 孔凡松 穆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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