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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更新时间:2014-05-30 13:08:18点击次数:1614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在具体实践中,司法所凸现出队伍建设滞后、宣传力度不足、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笔者以北川为例,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肩负的职责具体可分为行为监管、教育学习、组织劳动等三方面。
  1、行为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制度进行。通过规定活动范围、限制行为等方式,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确保非监禁型刑罚的有效执行。如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每月到司法局报到并书面汇报思想、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等。
  2、教育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通过集体学习、个别谈话、心理咨询等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文化修养、职业技术、心理健康等教育,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改造,促使其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悔罪,主动服从监管,改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重新回归社会。如到看守所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听专家上法制课等。    
     3、组织劳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通过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使其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如敬老院打扫卫生、帮五保户做农活、清洗公共设施等。


    二、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人员的主要监管力量,存在以下问题:
    1、队伍建设滞后。按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每个乡镇(街道)应设置一个司法所,每个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但目前,“一人所”、“无人所”等现象比较普遍,很多地区连一个乡镇一个司法所,一个司法所一名工作人员都不能保证。如北川县有23个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只有19人,相对日益增多的社区矫正人员,工作人员明显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纪律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否则,将制约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发挥。相对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缺少优秀法律人才。如北川县有司法所工作人员19人,只有2人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占总人数的11%,没有社区矫正工作专职人员。司法所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对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水平偏低,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社区矫正人员难以接受,影响刑罚执行的权威性。
    2、工作任务繁重。司法所肩负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宣传、乡镇综合治理等职能,事情多,任务重,不能专心社区矫正工作。如北川县禹里司法所没有司法助理员,只有聘请的司法辅助人员,因不够专业且事务过多,疏忽了对社区矫正人员何某的教育管理,何某患肺结核住院,中途出走,下落不明,形成脱管。
    3、宣传力度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时间不长,部分司法所不够重视,宣传力度欠缺。导致一些社区矫正人员不了解、不知道、不清楚社区矫正工作,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罪犯身份,缺乏主动报到、自觉接收监管的意识。时有不请假就外出、不参加每月八小时学习、劳动等现象。如社区矫正人员吴某,拒不到司法所报到,认为自己虽被判处缓刑,但之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外务工天经地义,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的监管纯属多此一举。部分机关单位、社会团队、人民群众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了解、不认同、甚至不配合,排斥社区矫正人员。如一些企业不愿意接受社区矫正人员,不愿意提供就业培训、心理咨询等相应扶助措施。
    4、责任意识不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系统的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做到“月见其人、周闻其声、日有记录”,相当繁琐,极易使人疲惫、厌倦,这就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付出常人难以想像的努力,具有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但实践中,部分司法局责任心明显不足,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无假外出不闻不问,各类文书材料记录不详细、不规范、甚至没有,检查时才临时造假,应付上级。直至被追究渎职责任时,方才后悔。如江苏省东海县桃林司法所所长李某、副所长赵某,在任职期间,未严格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李某明知辖区内有大量矫正人员违反规定甚至脱管,可能会再犯罪,却没有进行联系和全面查找,也没有向县司法局及时汇报,采取有效处罚措施。赵某多次通过编造、伪造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电话汇报记录等方式应付上级检查。最终导致该镇上河村三名社区矫正人员长期脱管。该三名矫正人员于2012年3、4月份在上海市崇明县盗窃绿化带树木,为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三人均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后,李某、赵某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立案查处。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1、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招录、选调、聘用等方式,按司法部标准,配齐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所至少3人,明确责任,落实岗位,严格执行专人、专职、专岗,使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司法所的培训力度,建立一支精业务、通法律、高素质的司法所队伍,每季度至少集中学习1次,每年至少外出考察2次。  
   2、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列入财政预算,实报实销。完善使用制度,专款专用。如安县按500元/人/年的标准,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划拨到司法所,由司法所自主开支。平武县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设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制定了经费管理制度,司法所根据开展的工作到县司法局进行报销。
   3、建立联管体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协调乡镇党委政府,建立乡镇、司法所、村社三方联管体系。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由三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每月各八小时的集中公益劳动、教育学习,由乡镇组织,村社召集,司法所监督,确保质量。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三方联合进行训诫。
   4、建立考核制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建立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司法所工作经费相挂钩,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5、强化档案管理。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3日内应组织进行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一人一档,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准确、详细、规范的进行文字记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司法所的档案检查力度。每月不定期抽查,档案不符合要求,限期整改。
   6、创新监管方式。司法所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帮扶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尊重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权、隐私,以事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使用QQ、微信、Gps定位手机等现代科技,与常规监管相结合,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实时监控社区矫正人员动态,辅以节日慰问、心理咨询、介绍就业、技能培训等帮扶手段,重点转化社区矫正人员思想。
    7、严格执行奖惩。司法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奖惩。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考核一次,有主动接受正、工作生活表现突出,对社会作出贡献等行为,及时表彰,树立为模范,大力宣传。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惩罚,集中通报,让其余社区矫正人员引以为戒,无法处理时,及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8、加大宣传力度。司法所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一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宣讲减刑、惩罚案例,使他们敬法、畏法、守法。二是对乡镇干部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使他们正确认识、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双管齐下,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作者: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司法局 刘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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