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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该见义勇为吗

更新时间:2013-08-05 11:07:41点击次数:1157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8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原条例中规定的“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与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适宜,新《条例》中将该内容删除,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者所获最高奖励金额从过去的64万元增至120万元。(8月4日《潇湘晨报》)
  赞成
  英雄精神涤荡功利主义
  确实,原条例中“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可能引起误导。固然,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其本身就属于社会保护的对象,也因此,“见义勇为”已从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牺牲、奉献、责任,因为未成年,就与自己无关。于未成年人,固然不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却必须具备见义勇为的精神,否则,于承载着我们希望的下一代,如果冷漠、麻木、自私,我们将失去未来。
  既是精神上的倡导,其实也排除了让未成年人去做无谓的冒险和牺牲。虽然见义勇为也可以谋取胜,但这其实更多的只具理论上的可行性。当急难发生,于热心肠的助人为乐、或者见义勇为者,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如何确保自己的安危,见义勇为的高尚也正在于此。而另一方面,在千钧一发之际,于成年人都很难保证立即想出两全之计,何况未成年人。许多见义勇为者,正因此令人痛惜地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也因此,辽宁的新《条例》同时增加一句:“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这样的见义勇为,当然是以确保生命安全为前提,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高度负责。
  有评论认为,时代在变迁,中国正在形成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自愿投身或献身公益的价值观,被认为是一种“高不可及的崇高”,“舍己献身式的奉献”,已经不符合时代价值。这其实似是而非。“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永远不会过时,于今天,尤其要以“见义勇为”的英雄精神来扫荡浮躁媚俗功利主义,提振我们的气概和胆略。因此,作为一种精神的取向,于未成年人,不仅应该鼓励,更应该高扬。 
见义智为 社会受益
  当年,救火小英雄赖宁,被树立为全国少年榜样。多年之后,反思“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思维,才发觉让孩子做无谓的牺牲是错误的。于是,很多地方都删除了这一条。然而,我们又走了一个极端,对孩子闭口不谈见义勇为的思想,甚至连助人为乐的教育也走向了淡化的道路,这是不正常的。
  从传承传统美德的角度出发,辽宁重拾“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明确提出未成年人应“见义智为”,意在纠偏,值得一赞。如果能有较好的收效,也可以在全国推行。其实,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的精髓都是应当传承的。在紧急关头,向别人伸出援助之手,受益的是整个社会。
  政府倡导“见义智为”,这是正确的导向。见义勇为的思想教育,显然是由家长和教师承担,但未成年人见义智为,如何把握“智”?更多的则是由父母来完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见义智为,这很关键,比如不涉及自己生命危险的助人为乐,应当教育孩子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而火灾、溺水、触电之类的事故,教育孩子选择报警、呼救等方式,方为妥当。由此可见,重拾“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重在父母。
  再者,身教重于言教。学校落实了鼓励未成年人“见义智为”的教育导向,但孩子的父母不以为然,或者受一些社会上的负面事件的影响,遏制孩子向善的倾向,甚至父母见义不为,学校的教育就难以抵达孩子的心中。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5<2”的不等式,让见义智为的思想,难以主导孩子的精神世界。这样看,作为孩子的家长,我们更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并以身作则。
   反对
  传统美德不能高于生命
  当“见义勇为”前面加上了“未成年人”这个先决条件,事情就变得复杂了起来。首先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这也就意味着,在一些突发事故、自然灾害中,未成年人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被保护对象,他们需要提高的是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而不是见义勇为的能力。
  其实即便没有法律的规定,我们也都知道,当面临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的时候,未成年人往往因为心智不成熟,能力也有限,如果贸然参与抗灾抢险、紧急救人,则不但于事无补,于人无益,还往往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如此一来,不但自己的生命安全没有了保障,同时也给其他人的后续救援带来麻烦与困扰。换言之,这种精神,绝对值得鼓励,但是这种行为,却可能成了一种“帮倒忙”。
  实际上,这并非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测,而是已经经过了无数次的现实检验。通过媒体报道,仅仅是今年夏天以来,全国范围内就发生过多起“一人落水多人溺亡”的悲剧,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在身边伙伴不慎溺水之后,贸然下水施救,结果小伙伴没救起来,自己也陷入险境。“一人落水多人溺亡”的结果,就是悲剧被成倍地放大,带给成年人的痛苦也被成倍地放大。在这种时候,作为成年人,实在没有勇气与理由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名义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作为被保护对象的未成年人,当然不是说完全不能见义勇为,比如一些困难小,风险低,不会对自身生命安全带来威胁的突发事故和灾害,未成年也可以有所作为。可是,面对这么多的限定条件,未成年人又缺乏足够的判断力,也就决定了他们首先应该做的,是保护好自己,而不是去保护他人的财产和生命。而作为政府指导性法律条例,显然也应该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生命权益,而不是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
  延伸
  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时下,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人的精神文明水平反而下降了。他们在“人人为自己”,生怕“人人为别人”会惹火烧身。于是,遇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绕道走”,或围观。对于这种现象,道德谴责几乎成了一种常态,可是这种“看客现象”的背后,除了“看客”者的道德水平低下以外,更多的是与见义勇为的权益保障难以落实有关。
  时下,对见义勇为行为且不说认定难,就是认可了,最多给一点象征性的奖励。而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而致伤、致残,甚至失去生活能力时,仅靠一点奖金,恐怕无济于事。有报道说,从2009年9月到2010年12月,浙江省公安机关对全省20多年来评选出的451名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进行生存状况调查,结果发现,这群人中有八成以上生活堪忧,特别困难的占到52%。从中可窥一斑而见全貌。见义勇为勇士陷入了“光荣一阵子而痛苦一辈子”的困局。在此语境下,今后怎么呼唤更多的人去见义勇为?社会浩然正气又如何弘扬?
  而今,辽宁见义勇为最高奖励由64万增至120万元,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用,让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从而引导社会公众助人向善、无私奉献的价值取向,从而鼓励更多人见义勇为。
  给予见义勇为应有的奖励与保障,能够让道义选择延伸到社会责任的自觉义举找到一个合适的评价平台。这既是政府弘扬社会正气的责任所在,也是弘扬社会浩然正气的时代需要。
   三言两语
  未成年人亟需要一本“见义勇为指导手册”,手册可通过案例形式,告诉孩子哪些是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哪种情况应该协助报警,哪种情况应该远离现场,哪些情况可以出面作证,哪些年龄段可以参与哪些事情……如果没有这类手册的指导和教育,就别误导孩子,把他们引入见义勇为的“深水区”。
  ——叶传龙
  鼓励未成年人采取合法适当方式进行见义勇为,同时删除了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救治相关费用等规定。删的这两条,是不是删除了人性?!——吴江
  真的是要致孩子于险地吗?
  ——郁晓飞
  未成年人不能盲目参与施救。什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都换不回父母的心头肉。
  ——成绮韵
  特别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显然是合理必要的。
  ——陈东青
  不但不赞成未成年人,也不赞成普通百姓见义勇为。纳税人用税款养活了公务人员和警察,他们这些人就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
  ——隋永顺
  辽宁见义勇为者太少了?但这种立法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的。
  ——张兵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应肯定,但不鼓励。另外垫付才能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而且,对于成年人也应该鼓励适当方式见义勇为,有时一个报警电话也是种义举。
  ——施医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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