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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先——替青少年撑起法律保护伞的人

更新时间:2014-08-13 12:53:29点击次数:2119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何岸)2012年,张德先通过公招进入珙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岗位工作,现任四川省珙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依托青少年维权岗,张德先不断改进对青少年教育、预防和矫治相结合的办案方式,全心全意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两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75件,其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23件,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在她的带领下,珙县法律援助中心被宜宾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命名为2013年度市级“青少年维权岗”,张德先被表彰为“2014年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工作者”。

   力所能及 相助失足少年

   2013年1月,张某因受到王某等人的追打,便邀约李某、罗某持砍刀、火药枪对王某等人进行报复,将王某头部、手臂等部位砍伤,导致其6级伤残。事发后,张某三人丢弃作案工具分别逃跑。李某在藏躲的日子夜不能寐,每天受着良心的谴责,于2013年3月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由于李某是未成年嫌疑犯,珙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张德先为其辩护律师。

   张德先在查阅卷宗时发现,公安机关以张某、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起诉建议书中虽认定了张某和李某涉嫌罪名和犯罪性质,但没有对张某与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认定。张德先随后多次会见李某,了解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认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通过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最终珙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公诉到珙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认定李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伸出援手 维护合法权益

   2012年7月,珙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援助专线咨询电话称:一未成年少年蔡某在巡场镇街心花园处被10多个人砍伤,现在在医院住院医治,相关部门都不予帮助和处理,一家人急的如热锅上的蚂蚁,希望法律援助中心能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张德先接到案件后查明:蔡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上学辍业在家,父母均为下岗工人。2012年2月,蔡某在珙县巡场镇街心花园处被犯罪嫌疑人刘某、宋某等4人乱刀砍伤,被送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案发后刘某、宋某被抓,另外两人负案在逃。刘某、宋某四人都是在校学生,其中刘某还是未成年人,刘某、宋某二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德先一边协助蔡某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一边收集蔡某受伤的证据,为蔡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中双方对民事赔偿部分争议很大,
刘某和宋某以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未归案无法确定民事责任,要求法院对蔡某的民事赔偿暂不审理。张德先多次与法官及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阐述我方目前的现状,希望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部分诉讼请求。经过多次沟通,被告人同意一次性赔偿蔡某各项损失4万元。

   创新形式 推进援助户口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张德先都争取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宽大处理的机会,为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做到人有所养,人有所靠,不让其流落街头,成为社会隐患。张德先创新法律援助工作形式,依托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将经济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纳入“法律援助户口”进行管理,目前全县已有153名未成年人纳入援助户口,有力地促进了全县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案件,在办理案件终结后,张德先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案件回访,通过剖析犯罪原因,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用法律、思想、道德、亲情去教育并感化他们,给他们温暖和保护,促使他们从内心

   深处改过自新,让那些迷途的孩子感受到温暖和关怀,重新燃起希望,重塑自我、走向新生。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的一员,更应当受到法律援助的保护。两年多来,张德先在珙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履行职责,拓展服务范围,创新工作方式,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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