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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市场监管局通告两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

更新时间:2019-11-05 08:14:08点击次数:9871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第二期》,公布关于对朔州市涔康源山泉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饮用水、山西右玉塞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置结果。

通告原文:

一、关于对朔州市涔康源山泉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饮用水的处置结果

2019年7月14日,我队收到省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编号SJY2019PP0563,2019年6月16日,在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朔州市涔康源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生产批号为2019年6月16日,规格型号为18.5L/桶,经检验,所检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检查情况: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都在合法有效期内。该企业使用原水为深井水,负责人现场提供了水源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批次桶装饮用水的生产记日报表得知该批次产品一共加工了50桶,经询问得知每桶桶装饮用水出厂价为6元,货值金额为300元,已全部销售完。

2、不合格原因: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即时更换过滤设备滤芯

3、处置结果: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 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以人民币罚款50000元整。

二、关于对山西右玉塞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处置结果

2019年7月20日,我队收到省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编号SJY2019PP0663,2019年6月19日,在省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西塞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莜面”,生产批号为2019年6月17日,规格型号为2.5kg/袋,经检验,所检项目赭曲霉素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真菌素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检查情况:现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都在合法有效期内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批次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得知该批次产品一共加工了50袋,每袋出厂价为14元,加工完成后全部销售给右玉县富朔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不合格原因:企业收购莜麦时正赶上雨季莜麦发潮变湿。

3、处置结果: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处以人民币罚款5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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