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7期),涉及5家经营单位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3894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谷满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抽检项目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4100的超薄脆片-绿豆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优恒多便利店有限公司销售的超薄脆片-绿豆味 ,抽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超薄脆片-绿豆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39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超薄脆片-绿豆味(生产日期2022-04-26)7包(0.275kg);2、没收违法所得29.5元;3、罚款10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2308634053的长豆角(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瞻岐友联超市销售的长豆角(豇豆) ,抽检项目中倍硫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的食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44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4元;2、罚款10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2308634143的老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瞻岐豪嘉超市销售的老姜 ,抽检项目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的食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44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罚款10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2308634275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鄞州明楼胖子水产蔬菜店销售的豇豆 ,抽检项目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43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