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生活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家居生活 > 正文

警惕商品房合同 “霸王条款”侵权没商量

更新时间:2016-07-13 15:32:40点击次数:1140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记者刘昕 肖莉)7月13日,记者从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上半年,全省共受理合同类投诉1370件,占总投诉量的9.36%,同比增长了2.72%,增幅最大。其中涉及商品房合同方面投诉为175件,占比最大。

   据了解,商品房合同类投诉具体表现为开发商利用“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一是绝大部分开发商对于格式合同条款通过事先固化选项等方式不允许消费者进行修改,如违约责任处理方式、逾期交房责任等规定中擅自排除和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二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利用模糊性的格式条款,导致约定不明。如对交付标准、期限,精装房的装修标准等方面,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损;三是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明显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如违约责任的规定上未体现公平、合理原则,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在近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还通报了乐山市井研县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开发商利用“霸王条款”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

   2014年初,四川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宣称:“凡想购买此楼盘房屋者,需先申请加入VIP会员,并交纳会费2万元,购房时可享受优惠。”乐山市井研县消费者张先生有意向购买该楼盘,便于2014年1月25日申请办理了VIP会员,预交2万元入会费。时隔两年之久,该楼盘仍未建设,消费者向开发商申请退还2万元入会费用未果,于2016年4月18日向井研县消委会投诉。

   经查,消费者的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的《VIP会员申请书》中约定“本人放弃VIP权利,无意愿认购此房源者,可在开盘七日后办理退还会费手续”。该项约定的履行是附有条件的,只有等到开盘之后才能实现。楼盘长期不开盘,退还入会费就不能实现,该项条款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规定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退还消费者缴纳的VIP会员费2万元。


0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