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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临时供电一年多 业主状告开发商获赔万余元

更新时间:2017-10-11 15:56:33点击次数:8742次字号:T|T

 
       收房一年后才发现小区接的是临时用电,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一小区业主就此与开发商打了近一年的官司。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条件就让业主收房为由,判令开发商赔偿业主违约金1万余元。

       2015年7月27日,武汉消费者杨先生在该市武昌区某小区收了房。交房后近一年时间,小区竟然一直用的是临时用电,直到2016年6月27日才完成供电部门的有关流程,正式供电。

       杨先生仔细翻阅购房合同发现,里面写有“交房时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要求设计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供电要通电”的规定。杨先生认为自己收的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

         杨先生向开发商索赔却被拒绝了,因为开发商认为杨先生收房时并未提出异议。

         去年开始,杨先生就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临时供电是否符合约定的“通电”条件。法院认为,购房者买房最重要的目的是使用,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交付的是能保证正常使用的、使用权无瑕疵的房屋,而开发商将临时用电外转给住户使用,不仅违反《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同时因临时供电常常会出现电压不稳、断电等问题,难以保障住户的正常使用,所以合同中约定的“通电”应解释为正式供电,而不是临时供电。

         法院认为,考虑到作为消费者的业主杨先生验收房屋能力有限,不能将收房行为推定为免除开发商完成交房条件义务的事由。由此,法院认定杨先生的房子在2016年6月27日之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房屋使用权存在瑕疵,判决开发商向杨先生支付相应违约金1万余元。(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吴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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