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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号)

更新时间:2023-06-25 16:06:00点击次数:39675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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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号)

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6批次涉及我市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文县洪飞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白酒(高粱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兴文县洪飞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白酒(高粱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9-01),“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兴文县洪飞食品加工厂共计生产该批次白酒(高粱酒)108L,现场核查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案件已移交公安。

二、兴文县王三哥水产批发店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兴文县王三哥水产批发店销售的牛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6-12)。“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兴文县王三哥水产批发店共计购进该批次牛蛙10公斤,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 行政处罚

案件已移交公安。

三、兴文县陈府酒行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兴文县陈府酒行销售的散装白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9-12)。“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兴文县陈府酒行购进该批次散装白酒共计75L,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案件已移交公安。

四、宜宾九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复合用餐饮具(调料碗、茶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九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复合用餐饮具(调料碗、茶壶)(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10-21)。“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

现已要求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在今后经营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使用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毒记录、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2.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五、宜宾临港开发区往事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汤碗、饭碗、茶杯、酒杯、炒菜盘、圆盘)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临港开发区往事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汤碗、饭碗、茶杯、酒杯、炒菜盘、圆盘)(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10-20)。“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

现已要求宜宾临港开发区往事餐饮店及时整改,并在今后经营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使用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毒记录、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2.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宜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六、长宁县新语土特产经营部经营的干楠竹笋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长宁县新语土特产经营部经营的干楠竹笋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3-05)。“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长宁县新语土特产经营部共计购进该批次干楠竹笋片40公斤,现场核查时已销售37.1公斤,现场封存2.9公斤。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长宁县新语土特产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系初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未产生危害后果,结合当前疫情影响经济,梅硐镇政府也出具了经济困难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我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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