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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号)

更新时间:2023-06-28 16:21:33点击次数:39532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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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巫溪县华堂鲜生超市经营的鲫鱼,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4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3月6日。 

巫溪县观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抽样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或经营、使用)的五香牛肉干(样品名称),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或购进、检疫、消毒)日期:2023年3月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督促巫溪县华堂鲜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下架、召回,排查不合格原因。巫溪县华堂鲜生超市于2023年4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督促巫溪县观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下架、召回,排查不合格原因。巫溪县观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巫溪县华堂鲜生超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依据《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作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158.00元;

3. 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巫溪县观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五香牛肉干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2. 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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