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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报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更新时间:2019-10-20 10:11:09点击次数:71180次字号:T|T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8日接群众举报,成都**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向蒲江县工业园区雨水管网排放污水、进而导致蒲江河污染,蒲江县水务局介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成都**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将收集的餐饮废污水直接排放到工业园区工业二路的雨水管网,且没有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附图、《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取证照片,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文件。2019年9月10日,蒲江县水务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并向该公司下发了蒲水务停字〔2019〕6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2019年9月17日,蒲江县水务局经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蒲水务告〔2019〕第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蒲水务改〔2019〕第1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公司表示将积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整改,同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19年9月25日,蒲江县水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蒲水务罚〔2019〕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10日,当事人已按照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行政决定。
二、处理结果及权利告知
        成都**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蒲江县水务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以行政罚款一万元;并告知了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水务局或蒲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权利。
三、指导意义
       本案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工作中如何选择法律适用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和《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都有相关规定和罚则,根据上位法优先适用的法律原则,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查处。而执法实践中,因为上述两个法规均有规定,执法人员可能会适用《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而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认定此类违法行为,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因此,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拟适用《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查处时,为免法律适用错误,应注意查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此类违法行为是否有所规定,如两者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四、释法意义
        排水系统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一环。排水许可证的发放,最大化地方便了城市水环境的管理,通过科学、系统、精准治水,保障了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餐饮、洗车等行业是城区的排水重点对象,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如从事、餐饮、洗车、美容美发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直接或间接向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该条例也明确要求,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需要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并且经现场勘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若排水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链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相关链接: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下列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污(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放污水的宾馆、酒店、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等;
         (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
前款所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由排水户所在地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排放标准确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疏通,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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