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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直播带货乱象,四川成都开出150000罚单

更新时间:2020-11-13 18:16:18点击次数:27699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网购一时爽,一直网购一直爽,“双11大战”第一波刚刚过去,第二波又来了!钱包还没开始回血又要被掏空了。

现如今,直播带货已然成为一个“风口”,前有薇娅、李佳琦,后有各路明星网红加入直播大军,拉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

案例一

近日,有消费者举报四川成都十七岁贸易有限公司在饶某组织下通过某直播平台清货活动中涉嫌虚假宣传。

经调查,在直播中销售的是牙膏、海盐皂等日化用品。直播中,在主播身后展示了12台苹果手机、10台ipad平板电脑和一张购买苹果手机的发票。发票上赫然写着“大写为:柒拾玖万陆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7968500元整”,声称拍货就有70台苹果手机和20台ipad等礼物送。调查证实当事人直播现场出示的购买手机票据为其公司伪造。同时,在这次活动中当事人没有制定有奖销售规则并对外公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手机、平板电脑的购买地点,也不能提供出相关的赠送证据,只是想通过这种“宣传”达到销售的目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规定,构成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整。

案例二

近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投诉,成都波乐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黄某在从事直播带货业务中,当事人部分销售人员通过社交软件聊天向商家作出虚假介绍。

经调查,当事人在多个直播平台注册10个账号,介绍推广直播带货业务。在与意向性商家客户洽谈直播带货业务中,销售人员通过社交软件聊天向意向性商家客户介绍“公司董事长是四川电视台台长、成都电视台主持人…公司是西南地区首家与政府合作的机构…是政府和电商协会合作平台……”等内容,促使意向性的商家客户与当事人签订《波乐荟产品信息推广服务合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四)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所指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直播带货合同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不久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直播带货乱象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8月以来市局广告处牵头会同网络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消费维权、食品及产品质量监管等单位全面开展巡查摸排,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开展自查自纠,对网络直播带货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直播带货相关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为持续整治网络直播带货乱象,规范网络直播带货行为,压实网络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责任,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发展,成都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网络直播带货乱象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

(来源:成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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