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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340元

更新时间:2013-04-05 15:46:44点击次数:1478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日前,记者从四川省卫生厅获悉,今年四川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出台。新方案与往年相比,更加惠民:父母"参合"当年生子女同享政策;人均筹资水平提高至340元,其中政府补助280元;乡村医疗机构门诊补偿不低于70%;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
  据了解,今年该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由过去的290元提高到340元,其中政府补助280元,个人缴费60元。在补偿方案方面,进一步提高普通门诊补偿比例,原则上乡镇、村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70%。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各地要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门诊特殊病种的大额补偿,一般应不少于20个病种。
  住院补偿方面,起付线原则上定点乡镇卫生院为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定点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医疗机构为80%,市级医疗机构为60%,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最高支付限额按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等,各地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对参合农村产妇给予适当补偿,民族地区可提高补偿标准。结合农村孕产妇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后,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报销。
  方案强调,凡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控制报销范围外的医药费用,如确需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和超出诊疗服务报销范围的项目时,要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意见并签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外的医药费用不得超过医药总费用的15%,市级不超过10%,县级不超过8%。
  【来源: 四川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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