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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种子有哪些“猫腻”,怎么破?

更新时间:2016-12-29 14:49:11点击次数:610次字号:T|T

经过多年选育和实验的考验,优秀的品种才得以走向农田。种子由制种基地生产,经过加工包装,最后进入市场销售,生产和销售两大环节是打假维权的重点。

近日,记者就种子企业如何从生产基地开展源头打假和种子市场开展追踪维权打假等问题,采访了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律师郑玉红。

生产环节:当心“私繁乱制”和“掏地沟”

种子生产环节打击侵权假冒,是种子打假的重点之一,生产环节是种子销售的源头,控制住源头,销售环节的侵权假冒情况就会大量减少。

“生产环节的常见违法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郑玉红告诉记者,“第一种方式是私繁乱制,也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亲本后,自行生产或委托农户进行生产,同时也不办理任何种子生产手续。”这种情况下生产出来的种子,逃避了种子管理部门的监管,亲本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而且制种过程中管理很难到位。“这种情况下,种子质量很难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郑玉红补充说,“如果流向市场,将会给农户造成很大损失。”

“第二种方式是以高于委托制种企业与被委托制种农户合同约定的价格,从制种农户手中套购种子,也就是俗称的‘掏地沟’。”郑玉红告诉记者。“掏地沟”会导致制种企业的产品不能全部收回,流失的种子会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面,企业与农户的委托协议往往附带保底协议,也就是产量不足保底产量的地块,种子企业按照保底产量支付制种农户生产费用。事实上,由于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的产量幅度变动很大,制种更是如此,玉米制种产量从每亩200公斤到每亩500公斤都是可能的。这样一来,不法分子暗地里加价收购制种农户产出的种子,而委托企业还要支付农民保底价格,一来一去,委托企业损失惨重。

销售环节:“假冒不伪劣”越来越多

不法分子在销售环节的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例如,仿造种子企业畅销品种的包装,也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包装里面所放的实际品种与包装不一致。“这类情况变化很多,包装里面装的东西也是各式各样。”郑玉红告诉记者,“有的是合格但来路不明的与包装名称相同的种子,有的是不合格的与包装名称相同的种子,还有其他品种,甚至有些的不法分子在种子包装内装入商品粮。比较极端的不法分子会收购正规包装袋,装上与包装不符的产品,伪造成正规种企的产品进行销售。”

“目前,假冒不伪劣的情况居多,即假冒又伪劣的情况也有出现,但不多。”郑玉红分析说,“有一些品种虽然通过的了审定,但市场占有率很低,不法分子就在这些品种的包装内装入畅销品种的种子进行销售。不法分子通常在销售会会明确告诉购种者,包装与袋内品种不符,事实上就是为了瞒过监管部门与合法种子企业。”

包装上没有标签,或有标签却不标注品种名称的情况,俗称“白袋子”种子或“白籽”。“这种情况以前大量发生,不法分子为了规避法律制裁,以此方式来钻法律的‘空子’。”郑玉红告诉记者,“《种子法》修订以前,对于没有种子标签的处罚力度很低,随着新《种子法》的实施,这种情况被视为假种子处理,所以这种情况以后将会越来越少。”早在2014年11月,《农民日报》就报道过黑龙江省嫩江县、嘉荫市等地农户因种植“白袋种子”而损失惨重,超过上千亩玉米减产绝收。

维权打假:要讲技巧更要坚持不懈

维权的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找不法分子从事违法活动的线索,就种子生产环节而言,产品都在田间,制种生产周期相对较长,从典型性状期到成熟期时间跨度长,这些有利条件可以用来发现和查找线索,并且固定证据。

“查找范围大是主要的不利条件,将非法制种的范围全部掌握难度很大。”郑玉红建议,“为此,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去发现侵权线索:第一,种子企业的生产、维权人员自行查找,但事实上种企生产人员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去挨个地块排查;第二,联合打假,也就是多家企业联合查找线索,线索汇集共同分享;第三,公布举报热线、设立奖励制度,调动全社会人员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很有效,并且掌握到的信息很准确。”近年来,联合打假这种“抱团取暖”的种业维权模式得到广泛认可,多家种企联合起来的效率远高于“单兵作战”,而且维权成本也要比委托第三方打假公司或机构低。

发现线索后开展维权工作也要讲究技巧,郑玉红建议对疑似生产侵权产品的地块,企业先自行采集样品进行检测,确定信息可靠后,再到当地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当地主管部门核查制种人员信息、制种面积同时抽取样品并送检鉴定,为进一步维权提供证据。

以直营店遍布黑龙江省的北大荒垦丰种业为例,各地分公司和直营店的销售人员在从事种子销售和技术服务的同时,也在收集着不法分子的线索。如今,很多种子企业都会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防伪查询码,购种者在购买种子后可以通过防伪查询来一辩真伪,很多案件线索就是来源于此。

在郑玉红看来,报案也要掌握节奏,“在交易过程中让办案机关到现场,是最理想的,这样的证据是最有效的。在追查案件过程中,种子企业要与办案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提供协助与配合,及时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对案件查处起到督促和监督的作用。”(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王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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