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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区协调机制

更新时间:2014-02-18 12:04:22点击次数:1352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资中县水务局 何存军)为了适应国家水利发展改革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区的健康发展,四川资中县在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区协调机制上下苦功夫 :

     一、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区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 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 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整合国家现有的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 ,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区资金纳入投资和财政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二、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工作。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区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镇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镇都要编制。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 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水务部门要从全县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要结 合实际,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区。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 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根据工 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 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对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水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级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 、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参照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执行。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 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国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 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区的组织领导工作。县乡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水利部 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六、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区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 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 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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