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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网约车“周营业额”未达标遭索赔1.5万余元 法院判决司机支付违约金5千元

更新时间:2023-11-03 12:09:37点击次数:479399次字号:T|T



       网约车服务行业快速崛起,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因网约车租赁、服务等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租赁引发的纠纷。


       今年4月,周先生看到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简称汽车公司)发布的广告后,便与汽车公司签订《合作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租赁车辆在公司指定的网约车平台开展网约车业务;车辆使用费每月4600元,租赁期限为6个月;车辆周流水不低于1800元;如果司机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未到期月份租金30%的违约金;车辆车损、违章由司机承担。签订协议当天,周先生按约定支付了5000元押金。一段时间后,汽车公司发现周先生连续几周周流水未达标,并且还在非指定的网约车平台开展业务。为此,汽车公司将车辆提前收回,并要求周先生赔偿违约金等损失。但周先生拒绝赔偿。为进一步维权,汽车公司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合同违约金8700元、车损费用2460元、车辆违章罚款200元、罚金3694.97元。


       周先生辩称,自己没有违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达不到公司规定的流水,司机可以补交现金,但现在原告不承认,直接把车收走,是原告不让被告继续运营该车辆,被告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周先生自4月5日至5月2日连续4周的周流水均低于1800元,分别为1725.39元、582.09元、689.35元、508.2元。5月6日,原告通知被告到场,对案涉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和公里数查验并将车辆收回。原告还提供了收回车辆后对车辆进行维修的维修费票据2460元,被告在运营车辆期间存在违反交通违法行为,汽车公司代缴200元罚款并被扣6分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连续4周周流水未达到1800元,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周流水1800元以上”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处罚金计算方式为周流水最低限额1800元×未完成周数-实际流水,即1800×4-(1725.39+582.09+689.35+508.2)=3694.97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车辆月使用费4600元×30%×未履行月份数,即(4600×30%×5=6900元),对此,被告抗辩自己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关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而主张的违约金、罚金共计10594.97元,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因此法院根据违约责任将违约金调整为5000元。


      针对《协议》中关于“交通违法扣300元/分”的约定,该用钱换分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基于此主张的1800元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车损费,原告将被告车辆收走后,被告并未在收车单上签字,原告对该车辆进行维修时也未通知被告,其主张车损费2460元证据不足,且违约金5000元也足以弥补该车损费;关于违章罚款200元,违约金5000元也足以弥补该罚款损失。因此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向汽车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5000元从被告支付的押金中扣除,押金不再退还被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营商环境的亮丽底色,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要有契约精神,“简单粗暴”的违约、解约,不但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性、稳定性,还会损害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个人诚信,因此提醒大家,不管从事哪个行业,签订何种协议,都要抱着审慎的态度,综合评价个人履约能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谨慎签订协议;协议一旦签订后,都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如果发生情势变更,应当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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