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文荣达 李姝涵)近年来,涉及地方政府、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多方利益的征地拆迁安置纠纷不断涌入法院,人民法院如何把握好处理原则,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重要内容。近日,四川武胜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系列国土征地安置案。
颜某等5原告系川中油气矿合川001-34-X1井征地中的被征地安置人员,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月8日发布《关于川中油气矿合川001-34-X1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后即对该井占用地应安置人员进行了补偿安置。2012年6月12日前,颜某等人发现其所领取的养老金与其他人有差距后,开始向XX县国土资源局等多部门进行信访达2年,但均无果。2014年6月19日,颜某等5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胜县法院行政审判庭通过审理发现,被告XX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7月为5原告办理农转非,并根据《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04]35号)的规定为安置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缴纳养老保险的标准是适用于2006年全省平均工资的2007年缴纳标准,而非按规定应适用于2009年全省平均工资的2010年缴纳标准,损坏了原告颜某等5人的利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颜某等5原告从2012年6月12日起就知道了该征地安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在2014年6月12日前起诉,就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但他们却在2年后的2014年6月19日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但考虑到本系列案的颜某等5原告的集体土地被已征用,该国土资源局对其养老安置时确实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给颜某等5原告每月领取养老金造成了实际损失,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后,根本解决不了颜某等5原告的具体问题,颜某等5原告还将不停地上访,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承办该五件案件的行政审判法官在办案中考虑到该五案的社会影响,决定对该行政纠纷进行协调,遂多次召集该县统一征地办公室的领导等对该五件案件进行协商,并多次与县社会保障局的领导进行沟通,经县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先后亲自到广安市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社厅进行请示和争取补缴养老金的政策,又多次召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最终使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由被告按2009年全省平均工资的2010年度社保缴纳标准,给川中油气矿合川001-34-X1井征地中的被征地安置的8人(含颜某等5原告),分别补缴养老保险金19724元,合计154192元。县社保局为该8人(含颜某等5原告)办理了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手续。颜某等5原告到本院撤诉时,对法官的做法表示高度赞赏。
通过对该系列案件的审理工作分析总结,能妥善处置此类案件,主要做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实地走访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充分了解土地征收安置纠纷行政诉讼案的争议焦点和矛盾根源,充分掌握可能存在的影响案件处理或协调的各种因素。二是增强服务意识,面对面地与当事人沟通,让老百姓感受到对他们权利的尊重。三是提高办案效率,不能以“拖”来逼当事人就范,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案件不能及时审判,会让当事人对我们法院失去信心,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审理土地纠纷行政诉讼案件,需要我们法官针对个案的客观情况具体分析对待问题。本案通过沟通协调,有效的解决了双方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兼顾到了各方的利益,是不断探索、尝试新思路、新方法来化解矛盾的一次司法实践,有效的促进了依法行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四川武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文荣达 李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