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耿莹)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民间借款纠纷的案件时,发现其中涉及经济犯罪,于是中止民事审理,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王威称其是某公司的法人,该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张霞借款300万元,借款合同中盖有公司的公章。借款到期后王威拖延不还,张霞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还款。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表示王威不是公司法人,且公司并不知借款之事。后经鉴定发现,借款合同中王威盖的公司印章与真正的公司印章不一致。
事实真相大白,但张霞的借款该怎么追讨?随后,张霞认为王威在借款时隐瞒重要事实,利用公司名义借款,并使用虚假公司印鉴骗取张霞的信任,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王威的借款行为构成诈骗,并提出书面申请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王威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