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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投毒案”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几点启示

更新时间:2015-01-06 10:40:20点击次数:1595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曹立红)多年来,在法院、专家、记者、网友的瞩目之下,念斌案的平反为保障公民权利注入一股正能量,也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发出了很多警示。这起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悬案之一,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件新标本,这是继浙江叔侄冤案等“犯罪人”获得平反后,又一起获得纠正的刑事案件。

 

“念斌投毒案”,历时八年、几经反复,过程曲折复杂,最终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念斌却无罪释放。作为办案民警,从念斌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最后被判无罪,这中间有公安民警的流血、流泪、熬更守夜,花费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现在社会舆论铺天盖地的批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反而被提起公诉,这辛酸让人情何以堪,从中我们又看到了什么,以后该如何做来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本人谈谈一个基层办案民警从中感受的几点启示。

 

一、“念斌投毒案”简述

 

念斌,1976年出生,福州平潭人,是一名小杂货店主。20067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八年九次开庭审判,四次被判处死刑。20148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次公开宣判,最终因事实不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念斌被判无罪。

 

二、几点启示

 

(一)要树立崇高的警察职业道德。

 

“念斌投毒案”当年10多天就破案,随后,在多家电视台播放,办案民警纷纷立功受奖,该案件也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被称为“2006年福州十大刑事案件之一”,但历经八年,嫌疑人念斌却被判无罪真让人啼笑皆非。

 

首先,要端正思想认识。作为一名办案民警我们要记得我们入警时的宣誓“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想做一名合格的民警,思想意识不能有问题,做为警察我们不是为了别人的鲜花、掌声工作的,更不要想着做为一名警察来如何为自己敛财,只有本着为民服务,树立正确的思想才有可能干好公安工作。网上说我们为了破案立功受奖、说我们民警肯定收了某某钱等等这些侮辱我们人格事情,让我们头顶的国徽慢慢黯淡了。其次,要有一颗强烈的责任心。执法办案判断案件每个细节及定性应该一审再审再研究最终才确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实体、证据、程序要求和相关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行事,切忌草率行事,更不能为了照顾办案单位的所谓面子去消化案件,枉法裁判。执法办案民警只有秉承正义、严格执法,坚持科学的证据规则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思想,并排除好大喜功的私心、私利,才能发现案件中的种种疑点,才能真正做到客观、中立和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治乃至历史的检验。念斌案暂且不说他有罪无罪,我们是凭什么来确定念斌的作案嫌疑的,应该是客观的事实依据,或者相互印证的证人言词。如果体内检材检测没有鼠药或毒药敢对案件定性投毒案?投毒案件证据收集是存在很大的难度,我们办案民警在这个环节一定要客观公正保持清醒的头脑,要依法办事案件破不了是能力业务精,或者案件自身的客观条件所致。

 

(二)要坚持公平、文明、理性、规范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依法司法”上,在独立行使侦查权上,我们要保证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要从无罪推定的思维去思考证据,明确案件的性质。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既要求公安机关高效率的打击,更要求高质量办案,坚决杜绝再办出冤假错案,让老百姓蒙冤。既要收集有罪的证据,同时也要收集无罪的证据,时刻铭记我们是执法办案人员,嫌疑人和我们没有恩怨,不要夹杂个人感情在里面。要在案卷的材料中体现出来我们是公平、文明、理性的执法,比如询问嫌疑人时每隔半小时问嫌疑人:“是否喝水、是否上厕所、是否吃东西等等?”要能在材料、视频中得到体现。

 

(三)要拥有过硬的业务素质。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以威胁、利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进一步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简言之就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在“念斌投毒案”中,念斌从来不存在“一直认罪”的情况,在法庭上,他每次都诉说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之前是被迫“供述”,这是不是不值得我们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的深思?既然有同步录音录像,这种关键的音像资料,就是因为剪辑处理过,被律师大做文章甚至推翻我们所以笔录材料。该案的氟乙酸盐鼠药鉴定报告时间问题,聘请鉴定时间还未到结论就已经出来,同行中还有一个案件中同一时间一名民警在讯问几个人的事件也看到过多次,其实这都是可以避免的错误。关于质谱图的问题,其实是该案翻案的关键,律师也一直认定鉴定结果是造假的,这个不是业务能力问题,在这里就不在谈了。

 

(四)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

 

公安机关掌握着案件的全部情况,包括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按法律规定,无论是对被告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只要是事实,都应如实附卷。我国法律上已有办案“不轻信口供”的规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完全可以依照“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绵阳市副市长、公安局长任建民在全市公安局预审机制改革现场会指出:所办案件必须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案件能不能破我们尽最大努力,切不可弄非造假,这是把我们自己往火里面推。讯问犯罪嫌疑人,要让嫌疑人说,我们最好不说。对于有些惯犯、“老运动员”,我们从一开始要树立办零口供案件认定有罪的信心。

 

(五)要切实维护律师会见权益。

 

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公安机关对日常办理律师会见工作必须切实认真对待,做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转变工作理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师会见工作高效、安全、便捷。当前,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律师和公安民警同样可以直接审查整个案件,这使得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更加来不得半点瑕疵。“念斌投毒案”就是在律师的介入、参与下,查找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最终推翻了有罪论证。律师当中不是每个人都有职业操守的,我们不能把希望放到别人身上,“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要在律师介入之前就把该办的、该固定的、该收集的、该印证的等等做好。俗话说“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律师收了别人钱财后会想尽办法推翻公安机关的有罪论证,我就碰到过这样一位律师,2012年一起四人结伙贩毒案中,律师费尽心机告诉嫌疑人“什么都不能说”,而且想办法在看守所内部同案犯之间都通知到。我们能做的就是抓住时机让犯罪嫌疑人把该说的都说了,而且在同案犯之间相互印证,办案的时效性尤为重要,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六)要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努力提高政法队伍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水平。同时,对于每一起案事件,国家现在施行责任终身制度,在案件办理中法律规定至少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很多地方得不到保障,既然能够责任倒查终身制,那么办案民警就应该固定,也是对我们办案民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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