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王新 穆童)“明明是一家三口对我进行了殴打,最后怎么只处罚了一个人?”提起与邻居于女士一家发生的冲突,弓女士一肚子怨气,希望公安机关能给自己一个说法。几经曲折,公安机关出具告知书,载明:于女士的父母只是在现场劝说、拉架,并未参与打架,故未对其进行处罚。弓女士认为告知书认定事实有误,违法侵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告知书违法。6月11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采用“3+4”大陪审合议庭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弓女士:与邻居摩擦起纠纷,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正处理
弓女士讲述,2014年6月7日上午,弓女士与邻居于女士一家因琐事发生口角,于女士大打出手,致使弓女士面部、颈部多处擦伤,膝下出血、左手手指关节肿胀活动受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辖区公安分局经过调查,最终认定于女士的行为轻微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但弓女士对这个处罚结果并不满意,“事发时,她的父母也参与了打架,也应当受到处罚”,为此,她向公安分局递交了要求对于女士父母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请求书”,却始终没有得到回复。去年11月19日,弓女士以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2月13日,中原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安分局对弓女士的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月10日,被告作出告知书:经调查,于女士的父母只是在现场劝说、拉架并未参与打架,故没有对其二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收到告知书的弓女士仍然不服,再一次将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告知书违法。
公安分局:证据扎实事情清楚无违法行为
法庭上,被告公安分局发表了答辩意见,认为公安分局在处理弓女士被打一案时无不作为情况,该案发生后,公安分局积极调查取证,调取了当事人、证人材料,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于女士进行了处罚。针对弓女士控告于女士父母有殴打他人行为的情况,公安分局同时进行了调查,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于女士父母有殴打他人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事实不清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为此,公安分局未对于女士父母进行行政处罚。
另外,公安分局认为自己所作出的告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公安分局已经履行了执法公开的义务,将未处罚于女士父母的理由及事实告知了弓女士,该告知行为不对弓女士权利造成实质影响。
法院:“3+4”大陪审模式,人民陪审员频发问
为了更好地审理此案,中原区法院行政庭运用“3+4”大陪审模式审理此案。“原告,事件发生的时候有无别的证人在场?”“被告,原告要求对于女士父母进行处罚时,你们又做了哪些调查?”在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就没有查清的案件事实主动发问,一些原、被告双方没有陈述清楚的细节被人民陪审员逐一问清。由于庭审持续时间长,没能当庭合议,审判长将组织合议庭成员庭后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分阶段合议。
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员徐先生告诉记者,此次庭审是他今年以来第一次参加陪审,之前由于工作原因很少参与陪审,只想着把自己的情况告知法院,求得理解就可以了。但学习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后,他认识到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履行陪审义务,如果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法院可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因此在以后的任期内,他会尽量克服困难,按时参加陪审,履行好陪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