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王志平)前夫借款不还,却要自己承担还款责任,许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近日,许女士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许女士与前夫廖先生共同偿还欠他人的400000元债务。
事情还得从许女士的婚姻说起:1989年,许女士与廖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1992年3月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家独立生活。2014年10月,夫妻感情出现矛盾,许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时却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处理。
就在许女士夫妇离婚前,也就是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期间,廖先生经商缺少流动资金,向曾某某、尹某某等五人借款4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有利息。可是,由于廖先生经营不善而亏损,根本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于2014年7月离开外出,不知下落。曾某某、尹某某等五人无法找廖先生归还借款,就向许女士讨要,许女士认为已与廖先生离婚,拒绝了曾某某等五人的要求。该案诉至法院,要求许女士与廖先生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开庭审理时,曾某某等向法庭提出了诉求:廖先生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款4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出具了借条。借款时,许女士与廖先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决许女士与廖先生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许女士在法庭上答辩:廖先生借款时她不知情,不是夫妻两人共同借款的合意,借款时夫妻已经分居独自生活,借款行为应属廖先生的个人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曾某某等对其的诉请。
华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曾某某、尹某某等五人与廖先生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廖先生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廖先生的借款在与许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属廖先生和许女士共同债务,曾某某、尹某某等五人要求许女士与廖先生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理由成立。华蓥法院作出判决,许女士与廖先生共同偿还债务。判决后,许女士没有上述,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