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陆均)2014年7月10日,原告谭某某因小便疼痛到被告某中医医院就诊,诊断为前列腺炎,当天住院治疗,同月14日行前列腺等离子电切术,安置导尿管。术后,原告谭某某出现尿失禁。同年9月3日,原告再次入住被告某中医医院治疗,但仍不见好转,站立、行走、躺卧都尿失禁。
同年10月28日,原告谭某某到某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前列腺增生术后,尿失禁。2015年1月19日,原告谭某某委托南充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某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及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谭某某因尿痛前往某中医医院经尿道行前列腺增生电切术后,出现压力性尿失禁手术损伤后尿道外括约肌所致,医院存在过错,对尿失禁损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损伤参与度为60-80%,前列腺电切术后尿失禁评定为五级伤残。原告谭某某诉至我院,请求被告某中医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及后期检查、接尿器具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专家会诊费、共计189788元。被告某中医医院承担80%的上述费用,即151830.40元。
诉讼中,被告某中医医院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项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四川某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经鉴定人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中医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谭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及后期检查、接尿器具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专家会诊费等共计15万元。
点评: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即某中医医院的医疗行为的参与度。四川某鉴定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对其信任度都非常高,该鉴定所的鉴定人员根据病历资料以及第一次鉴定意见结论,阐述其中的原因以及利害关系,使双方当事人对参与度的比例达成共识。法官根据本案的适用法律以及各项费用的认定向当事人释明,让当事人站在法律的角度思考。最终,在法官与鉴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