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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装保温管被砸伤引纠纷

更新时间:2015-10-16 14:46:37点击次数:793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通讯员张庆元 齐梦程)陈某自备车辆运输保温管,在吊装保温管的过程中,刘乙让陈某去取吊车上的吊钩,结果陈某在协助装车过程中受伤,造成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现陈某就自己的各项损失将刘乙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甲与被告刘乙是兄弟关系。陈某与被告刘甲、刘乙达成口头协议,由陈某自备车辆运输保温管,卸到被告刘乙指定地点,刘乙按照运输的趟数给陈某结算费用,并由被告刘乙派吊车吊装保温管。201410月,在吊装保温管的过程中,陈某取吊车吊钩时摔倒被保温管砸伤。陈某受伤后于20141030日入住医院,被医院诊断为:1、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2、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3、左膝软多发性损伤;4、左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断裂;5、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住院治疗15天,产生住院医疗费10044.5元。后期又由医院先后出具三张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陈某避免患肢负重活动,支具固定四周,全休三个月。另查,2014111日,原告陈某住院期间向被告刘甲预借医疗费10000元。陈某给刘甲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刘甲壹万元整”。

 

经该院审理认为,陈某与被告刘甲、刘乙达成口头协议,由陈某自备车辆运输保温管,运到被告刘乙指定地点,被告刘乙按照运输的趟数给陈某结算费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备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故陈某与被告刘甲、刘乙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陈某主张与被告刘甲、刘乙存在雇佣关系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保温管的装运由被告刘乙派吊车完成,在装运过程中其吊车司机未注意现场安全,致使陈某在协助装车过程中受伤,存在过错,故被告刘甲、刘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协助吊车司机装车过程中,有责任注意到自身安全,对造成自身损伤亦有过错,依法适当减轻被告刘甲、刘乙的责任。故被告刘甲、刘乙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8138.75元。原告陈某向被告刘甲借款10000元,刘甲要求用来折抵本案中陈某的损失,故向陈某赔偿剩余损失813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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