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单玉晓)近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件,认定两关联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该案是最高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
2010年6月13日,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欧宝公司)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特莱维公司)返还其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
欧宝公司诉称:欧宝公司分九次陆续借款给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人民币。借期届满时,经多次催要,特莱维公司以商品房滞销为由拒不偿还。
特莱维公司辩称:对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现房屋销售情况不好,暂时无力偿还,将努力筹款尽早还清借款本息。
2011年3月,辽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判决生效后,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称特莱维公司与欧宝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投资人谢涛的合法权益。
2015年5月,辽宁高院再审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再审中,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的诉辩意见同原一审诉辩意见。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9月底,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合议庭调阅了原审全部卷宗,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比对和分析。
2015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明确认定两公司存在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各罚款50万元。最高法院还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
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两大争议焦点是: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就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之间并未严格区分,均听从共同控制人王作新夫妻的调配,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系由王作新、曲叶丽夫妇控制之关联公司。
针对第二个焦点,最高法院查明,欧宝公司要求特莱维公司偿还借款8650万元及利息,虽提供了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均未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欧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特莱维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且,从调取的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不同账户之间随意转款,款项用途随意填写。
最高法院确信,欧宝公司诉请之债权系截取其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对特莱维公司与一审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知的,其提起本案诉讼并非为实现债权,而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保护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债权人对特莱维公司财产的受偿。“以虚构债权而兴讼不止,恶意昭然若揭”。
该案承办法官范向阳称,“本案是通过否认两当事人法人人格的途径才解决’恶意串通’证明标准的难题,但对不具有关联关系和亲属关系的当事人所为的虚假诉讼则难以认定和制裁。”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一方面,增设了独立的虚假诉讼罪,另一方面对通过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作出拟制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行为作出注意性规定。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前不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行政审判工作报告时表示,新《行政诉讼法》方便了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诉权,但部分地区出现恶意诉讼现象,建议抓紧出台制度措施,加大对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缠诉缠访行为的惩处力度。
财新记者了解到,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但虚假诉讼多发生在关联公司、亲友之间,具有隐蔽性,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未作统一规定。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有关负责人建议完善法律,以便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诚信。
(来源: 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