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通讯员冯胜骅)近日,笔者从邻水县人民法院民事三庭获悉,邻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龙xx和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后,院庭领导高度重视,承办法庭主动作为,主审法官积极办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开的开庭审理。
经过法院认真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被告龙xx因为购买挖土机需要资金,用其与被告周xx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建筑面积68.92平方米的房屋向原告申请抵押担保借款40万元。同日,原告与2被告签订了《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载明了抵押人、抵押权人,明确了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权利和双方义务,抵押权限,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标准,担保的具体责任等事项。同时,2被告在《合同》的甲方处签字捺印,原告在《合同》的乙方处加盖公章。同年3月22日,原告庚即向被告如数发放了借款,并且双方填写了《借款借据》,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识,《合同》开始施行生效。
在邻水县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前面院坝上,法院民事三庭的主审法官告诉我们,在《合同》的施行和生效过程中,由于本案被告没有积极履行职责,自觉兑现《合同》的承诺。 原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了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及抵押申请书》、《抵押物品清单》、《房产证》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利息清单》等佐证依据,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和被告的当庭陈述,通过调查核实予以采信。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真实有效。证据确实,理由充分,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有力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由被告龙xx,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一桩简单清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