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杨勇 甘小霞 袁旭)“有问题来法院,来法院没问题”。近日,由邻水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在2名人民陪审员的全程陪审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公正审理了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xx和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邻水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xx和李x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度抵押合同》、《循环抵押担保借款分合同》、《借款借据》、《抵押物清单》、《房产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法律顾问合同》、《律师代理费收据》等系列佐证依据和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经过举证质证核实,充分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合理合法,予以采纳和相信。
俗话说:有借有还,到时归还,再借不难。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被告刘xx和李x夫妇,以经营服装加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的营业部申请抵押借款20万元,并且提供了2被告刘xx和李x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建新路富城小区的房屋(建筑面积118平方米),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同时,被告刘xx作为甲方(借款人)与原告乙方(贷款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额度、资金支用有效期限、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方法、结息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刘xx和李x2被告作为抵押人与原告作为抵押权人,签订了《最高额度抵押合同》,约定了自愿将富城小区房屋作为抵押物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和被告刘xx和李x签订了《循环抵押担保借款分合同》,对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予以了确认。邻水县房地产业产权监理所,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7月2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数发放给了被告刘xx和李x借款。因被告刘xx和李x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原告本金和支付利息。故原告将被告刘xx和李x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xx和李x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刘xx和李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明双方之间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义务。被告刘xx和李x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刘xx和李x系夫妻关系,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2人共同偿还。在借款时,2被告刘xx和李x的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了借款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2被告刘xx和李x,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