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蒋婷)被害人陈先生在武胜县清平街附近将其农业银行储蓄卡丢失,后被张某拾得,张某抱着侥幸心理于凌晨两点多的时候在武胜县农业银行某自动提款机上试探,很快就试探出正确的密码,以转账和取现等方式将陈先生卡上5万余现金取走,用于其挥霍消费。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张某之前有其他案底。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并退还陈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张某未曾料到因为一张拾得的信用卡,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和贪念,自己不仅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好处,还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因为法律意识欠缺张某把试出密码当成天上掉馅饼,未能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最终损人不利己,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持卡人应当加强防范意识,设置密码时不要设置简单单一的数字。发现银行卡丢失时应当立即拨打银行公共账号进行冻结挂失。避免相应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