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姚洪斌)原告张某某(女)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生育一女。2010年4月,被告李某某将婚生女抛弃至郊区一个路边后,被他人救回并报警,被告李某某对此行为供认不讳。2011年,原、被告因夫妻感情问题,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打架,被告李某某多次将原告张某某打伤。原告多次报警,并认为再不能与被告李某某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但由于双方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直至动手打架。考虑到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无固定住房,以及被告存在家庭暴力、遗弃等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对原告及其婚生女适当照顾。原审法院宣判后,
在二审中,法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深刻领悟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悔改之意。但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协商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就像一个有机体,家庭犹如其中的细胞,但却不是每个细胞都能健康成长,家庭暴力恰似一颗毒瘤,破坏着社会和谐。古训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正是这个道理。当初每个个体在寻找另一半的时候,都怀揣着美好的愿望,憧憬自己拥有幸福的家庭。然而事与愿违,总有一些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事件发生在我们身边,破坏着我们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作为审判机关,在处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婚姻纠纷时,往往起着惩罚与教育的双重作用。笔者在此以本案警示大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