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廖尚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实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最近贵州省黄平县推出统一实行采矿权价款费用标准。
一是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的确定。缴纳依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与调整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12号)。缴纳标准为: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根据《关于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与调整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12号)文件规定,资源储量以批准办证时经备案的资源储量为准,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为不低于0.35元/立方米。
二是确定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根据《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34号)规定,保证金实行年缴存制度,保证金缴存以采矿证为单位计缴,实行属地缴存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督到指定银行缴存。即: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基价:建筑用砂石为1元/立方米,砖瓦用页岩为1.5元/立方米;开采影响系数:5.0。
三是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第五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核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文件规定,对于间断性生产或账务账目不全的小矿等难以计算其实际消耗储量的,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生产规模,以当地市场最近一个年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来核定其年度计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核定: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六条规定,砂石土资源补偿费费率全部为2%;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文件规定,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等开采回采率系数原则上取1。
四是确定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缴纳土地复垦费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按照规定,占用耕地的按照15元/平方米缴纳土地复垦费、占用其他土地的按照5元/平方米缴纳土地复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