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 正文

承包土地还“欠费” 法院判决返还土地

更新时间:2016-03-30 13:08:29点击次数:1304次字号:T|T


    案件情况简介:陈某与宋某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书》,陈某将土地转包给宋某,约定承包土地费用分期付款。宋某向陈某支付765000元费用后,经陈某多次向宋某催要尾款,宋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现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宋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书》,约定原告陈某将其承包的400亩土地转包给被告宋某,期限自2013年11月至2036年12月31日共计23年,费用每年63500元。二人同时签订付款协议一份,约定转包费总额1460000元分三次付清,合同签订之日付款500000元,2013年11月20日之前付款500000元,2014年11月20日前付清剩余的460000元,并载明:“如乙方不按上述期限付款或迟延付款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随时收回土地,乙方所附款项及所有投入甲方不予退还。”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被告宋某向原告陈某银行账户共打款共计765000元,后原告陈某向被告宋某催要695000元转包费,被告宋某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陈某在索要无望后诉至该院。

    案件审理结果: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书》及《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该院予以确认。被告宋某向原告陈某付款76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陈某提供的银行明细为凭,该院予以确认。被告宋某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其已

    经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故对原告陈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书》;被告宋某向原告陈某返还《土地转包合同书》中涉及的土地 。

  作者:新疆哈密市法院张庆元、杜鹏




0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