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王志平)近日,四川华蓥法院审结一劳务合同纠纷案,驾驶员因交通事故逃逸,致雇主扩大损失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判决驾驶员责任。
江林雇请驾驶员贺华驾驶其经营的货车,2010年12月29日15时15分,贺华驾驶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华岩镇西山村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林某某、张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贺华弃车逃逸。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贺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调解,由江林赔偿了林某某、张某某共计72889.24元,承担诉讼费2103元,合计74992.24元。江林承担赔偿责任后,便依据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偿,江林在得不到保险费用的情况下,遂将贺华告上了法庭。
华蓥法院审理后认为:贺华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行人撞伤且逃逸具有重大过失,江林作为雇主对贺华享有追偿权。贺华作为江林的雇员,其驾驶车辆行为系江林授权、安排,目的亦是给其创造经济利益,虽然其要从江林处领取一定的工资,但相对给江林创造的经济效益,江林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大于贺华。其次,江林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了安全培训、管理等方面的义务,江林对贺华驾车逃逸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贺华驾车逃逸使江林损失扩大且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应承担主要责任,江林承担次要责任。
华蓥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于2013年7月28日判决: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林支付44995.34元。(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