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因交通肇事罪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9月6日起在沐滩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沐滩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为黄某登记造册,建立规范的矫正档案,成立社区矫正小组,实行动态管理。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黄某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定期汇报思想动态,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现矫正期满,经沐滩司法所评估鉴定,报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核,依法解除对黄某的社区矫正。解矫仪式完成后,沐滩司法所将黄某列入安置帮教序列,对其进行帮扶。 (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