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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邻水法院首次对失信被执行人作出风险提示

更新时间:2013-08-29 08:55:05点击次数:1353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吕中蜀   ) 8月28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称:邻水县人民法院对17位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广安日报》上进行了公告,予以曝光,作出风险提示。若被执行人继续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这为法院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被执行人张某某等17位被执行人在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中,这17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邻水县人民法院就清理出这17件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及这17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上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统一在8月27日《广安日报》上进行了公告,予以曝光,并以本公告的形式统一向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
      据了解,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

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该《公告》还指出: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法院以本公告的形式统一向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请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所负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法院对符合《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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