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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调研报告——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视角

更新时间:2016-11-22 14:29:17点击次数:930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为切实改变目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效果的现状,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以王胜俊院长在2010年度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反规避执行的重要讲话为指导,通过最高法院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以严厉打击拒执罪犯罪活动为国家强制力后盾,在破解执行难问题有新作为,着力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改善执行环境,建立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推动执行工作健康长远发展。

   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申请时效制度得以确立,加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各项执行措施的具体细化,使得法院在执行中能够有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缓解了执行压力,但仍有许多被执行人却挖空心思寻找法律空子,游走在法律边缘,想方设法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且改变策略由明抗改为暗抗,由粗暴地抗拒改为“文明”逃避,由针锋相对改为迂回避让,与法院玩起了猫鼠游戏,因此执行反规避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中法院化解执行难工作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规避执行行为的现状

   (一)规避执行行为的种类

   1.转移、隐匿财产。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后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执行时已无法追回;有的被执行人将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由自己使用;有的被执行人将银行存款存在其他人名下,让法院无法查找;有的夫妻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我辖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就办理过这样的一个案例。

   2007年9月26日23时,被执行人买买提艾力吐尔逊驾驶艾斯卡尔艾合买提所有的新N-62488大货车,在载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判决,被执行人买买提艾力吐尔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买买提艾力吐尔逊有期徒刑3年,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193211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艾斯卡尔艾合买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在执行过程调查被执行人买买提艾力吐尔逊的父亲吐尔逊毛拉阿皮子时,其称:“儿子已在监狱服刑,妻子离家出走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入僵持阶段,申请人强烈要求执行,但未提供被执行人买买提艾力吐尔逊的财产,后法院执行庭到被执行人服刑的监狱找其谈话,经法官耐心细致做说服教育工作,被执行人承认自己有部分财产已转移至其父亲名下,现已被其父亲处理。执行法官再次到被执行人父亲吐尔逊毛拉阿皮子的家中与其谈话,给他讲法律、讲政策,讲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最后被执行人买买提艾力吐尔逊父亲承认确将被执行人五万元的财产处分的事实。法院依法追加买买提艾力吐尔逊父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五万元执行款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8月,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买买提艾力吐尔逊父亲价值一万余元的牛羊和四万余元的40型拖拉机扣押。后阿某父亲向法院提供担保分期付款,目前已将执行款五万元全部付清。被执行人买买提艾力吐尔逊已刑满释放,其余执行款已与申请执行人阿依木沙艾麦尔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长期在外,逃避执行。有些被执行人特别是无固定职业的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就外出打工躲避执行,家中只有年迈父母照顾上学的孩子,有的甚至举家外出长期不回,家中又无财产,从而使案件不能得以顺利执行。下面是我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对故意逃避债务执行案件采取措施的一个典型案例。

   原告温宿县帅傻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剑、王美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舒剑于2008年3月9日就2008年1月9日从原告处提酒所欠的酒款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83668元的欠条。另有5张现款销售单按批发价计算酒款为19530元,有舒剑盖章签名。证明该5张销售单中反映的酒确已被舒剑提走。另查明,被告舒剑与被告王美淑于2008年1月23日在温宿县民政部门离婚,舒剑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但未涉及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温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83688元酒款有舒剑亲笔书写欠条,应予认定。该欠款系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双方离婚时未对该债务作约定,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对原告提供的5份销售单共计19530元,此销售单无法反映被告舒剑是否欠款,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基于以上事实,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作出(2008)温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舒剑支付原告酒款83668元,被告王美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温宿县帅傻子商贸有限公司向温宿县法院申请执行。温宿县法院在执行该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进行了查找,未发现银行存款和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有桑塔纳轿车一辆,经多方查找,2008年年底将舒剑的新N-16891号桑塔纳轿车予以扣押,经评估拍卖,最终以22800元成交。尚余60000余元未执行,被执行人舒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美淑身体残疾,无收入来源,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0年,申请人查找到了被执行人舒剑的下落,其在乌什县承包了土地。经查,被执行人舒剑共承包他人200亩土地,种植了小麦和玉米,现有收割机一台。我院立即对其价值20000元的收割机予以扣押,而后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承包土地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被执行人舒剑在承包期内转让土地。

   此案虽未能执行完毕,但由于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防止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对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以上访相要挟来逃避执行。随着国家对和谐稳定社会的要求,以及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涉执上访率甚至成为了评价工作好坏的要件,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就借此来向法院施加压力,以上访相要挟,有时甚至让年迈的父母出面,声称如果法院将其财产变卖,其就无法生活,只好到政府上访,以达到干扰法院执行的目的。一些被执行的企业,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群众、职工或围攻执行法官,或闹事、上访,以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使法院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从而达到逃避法院的执行目的。

   4.以和解方式拖延执行。执行和解本是法院化解纠纷、促进执行的有效方法,但是有的被执行人却借此来拖延法院执行,以真情感动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后,却仍不按时履行义务,用 “缓兵之计”来达到了拖延执行的目的,到时法院又不得不回到对原判决的执行上来。

   5.固定资产“不入账法”规避执行。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单位为规避执行,采取了资产不入账的做法。表面看有资产,但都不是单位的。例如:明明有机动车,但不登记在该单位名下,执行时,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即使明知该车或资产属于该单位,但由于登记不在其名下,法院仍然无法执行。

   6.利用破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有一些企业利用合法的破产程序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如有些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的条件,如果及时宣告其破产,债权人是可以获得一些权益的,但这些企业非要等到设备被卖完,财产被处理一空时,才申请破产。还有些企业将财产转移一空后宣告破产,然后再改头换面另行开张。 

   7.利用银行之间“待结算帐户”规避执行

   银行等金融部门经过近几年的剥离、重组、上市等俨然成为了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一个市场竟争的主要主体,在市场中为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和同行业竟争日益激烈。为了更好地生存,便和一些较大、资金实力较强和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客户建立了特殊的关系,想方设法拉一些大户来本行开户,形成了一种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新型互用和依赖的关系,用银行部分内部人员内部话说:有的大客户得罪不起。现在金融机构这么多,储户自愿、自主地选择服务好的银行是无可非议的。在执行某市热力公司欠款案件时,一个新型的规避执行的方法被揭开面纱,执行人员在某建行查询该公司该户时,依法调取的对帐单明确地显示在执行人员查询期间内从该帐户转走款项170万元,待执行人员到另外一家银行查询170万元的转入户时,该帐户却任何钱也没有进,170万元不翼而飞。经查,原来执行人员在第一家银行查询时,第一家银行就利用该公司事先预留的转帐支票对该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转账,并且故意将预转的对方帐户户名错写,所以就形成了本行帐户内款已转出,第二家银行又因户名不符而未收到该款,因户名填错而转出的这笔款在哪?在双方银行往来帐户中的一个“待结算帐户”挂着,待执行人员找不到该款项离开后,该公司财务人员即可和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更正并确认的手续再将转出的钱退回转出户或落入转八户,这样,第一家银行账户钱已转出,第二家银行帐户内查询没有钱,执行一般因此搁浅。

   对于这种规避执行的方法的对策用“一罚二冻”即可解决。一罚即加大处罚力度,对在法院查询期间继续向外转款的银行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处罚,迫使银行提供对帐单、转出转入凭证、对方帐号等证据;二冻即对第一家转出银行的被执行单位的帐户予以冻结,对第二家即转入户银行内被执行人的帐户也予以冻结,让此笔在两家银行之间“待结算帐户”中空悬着的款项无法落户或提取,这样,迫使银行、被执行人主动找法院协商,达到案件执结的目的。

   8.固定资产“不入帐法”规避执行

   执行中,多数被执行人单位为规避执行,采取了有资产而没有帐的做法,表面看有资产但都不是单位的。例如有机动车,经查又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执行程序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即使明知该车或资产属于该单位,登记不在其名下,或该单位拒不承认,法院无法执行。如某县建设局是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有一台中华牌轿车正在使用,查车档和单位固定资产帐根本无法确认该车所有权系该单位。于是在依法搜查时对该单位的部分财务原始凭证进行了审查,该单位的帐内原始凭证中有大量加油票据以及该车的养路费、维修费等票据入帐报销。于是执行人员利用这些票据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传唤询问,并异地扣押该车,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该单位负责人承认了该车系本单位所有,购车根本未经过本单位走账的真实情况。

   对固定资产“不入帐”规避法执行行为可以通过搜查、强制审计等方法,在单位财务帐目、原始凭证中找出破绽,寻出蛛丝马迹,把财务帐中能与部分资产关联的充分证据找准、找足,运用法律开展调查和强大攻势,对被执行人单位的负责人展开攻心,必要时可借助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方法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义务及相关后果,在执行中还是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

   9.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规避执行。

   近几年,借企业改制之名规避执行的企业很多很多,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某百货商店改制,为规避法院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依职权将百货商店的一幢两层1700多平方米的大楼在未有实质的买卖的前提下将大楼过户给了案外人彭某,然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该商店大楼所有权已登记在彭某之下,人民法院无法查封。

   针对某百货商店的资产已经过户登记在三人名下,在执行中要注意查证是否有真正的买卖发生,或已经交付买卖款项或已交付标的。如双方均认可已经买卖,则要求各方立即提供相关证据,不给他们以喘息、商量的任何机会,如未发生实质的买卖,可以对第三人展开强烈的法律攻势,调查出事实真相,此案我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即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在具体执行该案中,我们就依据第三人的书面认可该百货商店的房屋只是登记在其名下,并未实际发生款物的交接,所以对该商店的楼房予以查封、评估、拍卖,使案件得以执行。

   (二)产生规避执行行为的原因

   1.立法上的缺陷。一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立法的滞后已很不适应日益复杂的执行环境。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了执行编,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性,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二是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当前我国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不够,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人不断地选择规避执行,虽然我国刑法上也确立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其可操作性还不强,在追诉程序(适用公诉程序)上也显得过于繁琐,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拒执者予以定罪判刑的相当少。三是对于协助执行行为的规定不够明确。当前我国的协助执行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具体、不系统,且与其他法律之间不协调;协助义务主体和协助的内容不清晰;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制裁不力。尤其是对自然人的协助义务规定不具体,比如法院到某村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邻居总是以不清楚为由拒绝回答,而法院也毫无办法。特别是近期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变得越来越繁琐,既浪费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也给被执行人转移资金提供了方便。

   2.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还不到位。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环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3.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普法教育的推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是有的被执行人却仍然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素养不高、藐视法院执行。有的甚至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从心理上存在轻视法院执行的意识。

   4.缺乏诚信观念。诚实信用本是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是有的人却违背信用原则,不仅在经济交往中存在不讲信用甚至是欺诈的行为,就是到了法院执行阶段也采取拖、逃、赖的手段,不仅不认为这是可耻的事情,而自认为是有“本事”。

   二、执行反规避的对策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包括执行工作在内的法院工作要为“十二五”的良好开局做出应有的贡献。创新是反规避执行的着力点,从“新”字着手,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既是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路径,也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路径,更是服务“十二五”规划的应有路径。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社会性比较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进行法制宣传,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心理,不同的执行标的现象,去以案讲法,消除当事人规避心态,促进自动履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抓好诉前、诉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审判人员在立案、审理案件期间,应具有执行意识,充分考虑到以后的执行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牢牢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落实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并已涉嫌犯罪的,就要坚决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决不姑息。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构成拒执罪的犯罪情形,对规避执行者予以严厉打击。

  4.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创新对规避执行的反制立法,积极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对执行中的财产调查、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参与分配、协助执行、强制措施以及执行终结进行更为完备的立法。

   当前,我国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经济案件执行最主要的法律内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应当尽快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

   5.建立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制约企业、个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执行信息库对法院执行工作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但这套机制更似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系统。如果由国家建立一个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收录企业、个人的资产、经营、负债等方面的情况,以此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度,全部信息供社会各界依一定的法定程序查询,对于那些有不良记录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终身跟踪,从法律权利上予以限制,从而促使企业、个人自觉提高诚信度。法院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便执行。

   6.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资金、装备的投入,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强制手段,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执行手段多样性,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首先,加大对执行人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其次,加大对执行机构的交通、通讯工具的投入。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能够缩短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使执行人员迅速、快捷地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执行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再次,加大对音像设备的投入。音像制品是证据的一种,取得证据可以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那些意图采取暴力手段阻挠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7.完善社会救济体系。一是有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作保障,法院执行后,企业职工进入社会救济体系得到救济,失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就不会引起职工上访,才能保证社会稳定。二是大幅增加执行救助资金,及时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8.建立广泛的社会协助执行制度。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运行程序及完善管理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发挥实效,将反规避执行置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全面包围之中执行工作不应该仅仅是法院一个部门的事情,客观上它需要其他国家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协助配合,需要社会的 “齐抓共管”,共同参与。从法律上确定广泛和完善的协助执行制度,从制度上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方法。当前许多地方制定了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党委领导、政法部门主办、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建立了与公安、银行、房产、土管、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等协作部门联动协作执行机制,有的地方还针对对被执行人难找的情况与公安部门110联动机制,发现线索随时可以提供给公安系统。这些都是好的做法,今后应该将这些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堵住其逃、躲、拖的后路,避免规避法律执行行为的发生。(作者: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马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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