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 正文

阿克苏中院关于执行公开工作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16-11-23 09:56:58点击次数:850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司法正义实现状况的重要评判标准。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当下,由于执行措施有限、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不了解、执行法官和当事人沟通不足以及执行权过于集中等因素,导致不少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执行投诉高已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突出问题。今年以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下,在本院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努力,按《2013年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完善执行公开机制,各项工作得到改观,成效显著,现将执行局司法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具体作法及取得的成效

   近几年,我院及辖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有关执行公开制度的规定,先后制定印发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公开制度》、《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规则(试行)》,不断完善执行公开制度。我院及辖区法院严格按照规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公布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公开收费标准和财产调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开执行案件中止、终结的条件及理由。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暂时不能公开的执行工作秘密外都向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查阅和抄录。对社会影响面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执行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全程监督,使执行公开工作做到制度化、经常化。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做好执行公开工作。自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以来,我院按规定完成了被执行人信息的录入工作。通过上述做法,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积极争取了社会和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了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误解,切实降低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投诉、上访率。

   (一)向社会(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所需材料;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二)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三)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在送达相关文书或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便于当事人今后对工作的联系和监督,同时可避免与被执行人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参与执行,影响公正。


   (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五)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的核实情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等执行过程的相关情况,应当让当事人全面了解,避免暗箱操作,并随时反馈意见。


   (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七)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八)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九)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十)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十一)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十三)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十四)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二、不足之处及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案件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还不够高,仍然存在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执行进度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特别是在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中,不同申请人对被执行款物的分配状况不够了解,有时存在后申请执行的案件先得以执行,而先申请执行的案件后得到执行的现象,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二是内部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如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监督不到位。三是有的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部分执行人员不能很好的在执行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仍然存在执行方式简单粗暴的现象,影响了执行公开工作的开展,故而使部分案件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落实执行公开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在目前尚未普遍成立执行局及内设机构的情况下,人员缺少装备落后,严重制约了执行公开制度的落实。对被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以及当事人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对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有不同意见等情况,该通知当事人的不通知,该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该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未进行听证会,这些现象还个别存在。

   三、改进方法及对策

   1、进一步加大执行公开制度的落实力度,加大法院执行工作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党委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对被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以及当事人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对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有不同意见等情况,该通知当事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告知有关权利义务,该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针对当事人不服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以及对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该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要进行听证会,确实把执行公开制度落实到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要尽快成立执行局,并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执行干警的配置比例,配足、配强执行人员。要大力改进落后的执行装备,用科技强警,以先进的理念武装执行干警,通过加强硬件建设来促进执行公开制度的更好落实。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守“依法执行、及时有效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和注重执行效果”的执行行为规范,要加大对执行干警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执行艺术、执行技能和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严格依法,大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力、执法公开、执法公平。


   作者系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马婕妤



0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