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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珙县法律援助使未成年人获得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16-11-23 10:00:28点击次数:881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王某与冯某是珙县某镇的两派闲杂人员的头目,因各自的小弟在某中学宿舍卖豆腐干产生了矛盾,双方约定于2016年1月17日晚在文化公园打架,王某邀约了包括张某在内的四人带着砍刀、腰刀步行到文化公园。冯某邀约包括刘某在内的六人带上钢管、砍刀乘坐一辆面包车到约定的地点。晚十点左右,冯某等人先到文化公园,此时公园已经没有了游人,他们迅速占据有利地形。10分钟后,王某等人也到了,冯某带领大家向王某等人冲去,王某马上指挥还击,瞬间刀光剑影,喊杀声不断,冯某拿着棍棒向王某打去,王某虽然挥舞腰刀,但已经挨了几棒,刘某和张某对打,都使用砍刀,你砍我挡,谁也没有伤着对方。其他人各自找到自己的对手,好一场混战!挨了几棍的王某左手护着头,右手持30CM锋利的腰刀向冯某冲去,先在冯某背部猛捅了一刀,当冯某转身时又在他的胸部刺了一刀,此时不知是谁喊了一声“警察来了!”(其实警察并没有来),顷刻间两群人一下就散开,冯某忍着痛向王某追去,只追到20米左右就倒地了,同伙马上用面包车将他送医院,半小时后死亡。第二天,张某知道冯某已经死亡,在继父的陪同下到派出所自首。


   张某是17岁的未成年,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援助,公安机关以张某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律师认为张某是受冯某的邀约参加这次打架的,并没有要故意伤害对方,因此对张某以聚众斗殴罪起诉更合适,律师把自己的意见与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了交流,检察院办案人员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将王某和张某进行了分案处理,王某以故意伤害罪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张某以聚众斗殴罪向珙县人民法院起诉。罪名的变动意味着将由原来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为了进一步减轻对张某的处罚,在案件进入法院后,在开庭审理前,律师召集了张某的父母和继父,商量怎样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由于张某父亲有残疾,根本拿不出钱来,他的继父虽然比较富裕,但他已经和张某的母亲离婚,而且离婚的原因竟然是张某的母亲在外面与别的男人同居,继父对张某的母亲是一肚子怨恨,当然也不愿意出钱救张某,看来赔偿死者家属达成谅解几乎不可能。律师也只得另辟蹊径,在看守所会见张某时了解他与继父的感情情况,从张某的口中得知,张某已经与继父生活了10年,而且关系比较好,继父对他也很关心照顾,律师便劝导张某给继父写信,用他的真情打动继父。几天后,张某的继父给律师打电话,说是孩子给他写了信,他很感动,决定出三万元帮助张某,律师又劝说张某的父亲,他父亲找亲戚借了一万元。两天后,在法院承办法官的办公室,张某的父母、继父和冯某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四万元的刑事谅解协议,为法院从轻处罚张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陈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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