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结果:魏先生欠安某制作费16000元,有魏先生出具的欠条为凭,欠款属实。魏先生应及时向安某支付制作费,逾期支付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魏先生辩称未付清制作费是因为自己与案外人丹佛润滑油哈密代理商达成协议,由丹佛润滑油哈密代理商向被告补贴制作费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魏先生与丹佛润滑油哈密代理商达成的协议,安某并未参与,对安某没有约束力,魏先生不能以该协议内容对抗安某,故对魏先生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据此依法判决被告魏先生向安某支付制作费16000元。(张庆元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