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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拒不履行义务 反称因不识字被蒙骗

更新时间:2019-09-08 12:42:22点击次数:54933次字号:T|T

        民生经济网讯 广安区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受理了李永亮申请执行李仁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前期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且被执行人称因不在本地,无法到广安区法院进行协商。
       执行法官在2019年8月29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仁元银行卡及微信存款1000余元后,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上午前来广安区法院“讨说法”。执行法官赓即联系申请人到广安区法院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被执行人称本案的执行依据(2018)川1602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自己并未收到,亦不清楚该案的争议事实,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经调阅原卷宗后发现,被执行人李仁元本人参加了(2018)川1602民初2495号案件庭审,并在庭审笔录中签字捺印,确认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且由李仁元本人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了(2018)川1602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仁元辩称,自己不识字,签字捺印行为系审判法官蒙骗其只需签字证明自己的到庭事实,并不能证明自己对调解协议进行了认可。同时,被执行人因不在家未收到法院寄送的本案的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列为失信人员等法律文书,经执行法官核实,执行过程中的送达地址实为审判过程中由被执行人李仁元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自行提供的地址,送达行为合法有效;执行法官依旧将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再次进行现场送达。
        因被执行人李仁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态度恶劣,执行法官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被执行人被拘留后,其配偶在2019年9月4日下午主动前来广安区法院履行本案的申请标的、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和诉讼费,请求人民法院提前解除司法拘留。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刘华艳/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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