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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遗嘱惹争议 判后调解解心结

更新时间:2019-10-18 07:38:56点击次数:57849次字号:T|T

        民生经济网讯 近日,岳池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黄某在其父死后,依据其父生前遗嘱,要求其继母蒋某搬离遗嘱所涉房屋,但蒋某未予履行,祖母王某还帮助、配合继母蒋某的不履行行为。原告黄某遂不得已诉至岳池法院。
        本案在送达过程中,被告蒋某、王某均拒接电话,邮寄送达文书也被退回,考虑到王某已过八十高龄,承办人员直接到王某住处送达文书,向其耐心解释,但王某仍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于是承办人员通知了开庭时间,并留下了电话。
         庭审当日,被告蒋某、王某还是按时到达审判庭参加诉讼,同时,还来了一批老街坊邻居旁听。庭审中,旁听群众窃窃私语、众说纷纭,承办法官及时控制庭审秩序,了解案件、查明事实,并对某些法律争议点进行法庭释明。虽王某仍拒绝调解,但庭审后却愿意吐露心声。王某称蒋某系外地人,丈夫死后如果房子被黄某收回就无处可去,王某觉得蒋某很好,像女儿一样,涉事房屋系王某赠送给死者的,王某愿意蒋某享有居住权。蒋某也称只是
担心无处可去,蒋某与死者生前感情很好,尊重死者的遗嘱决定,且涉事房屋系蒋某与死者生前居住,蒋某对此有感情寄托,并无争夺房屋所有权的想法。由于原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最终判决遗嘱有效,房子归黄某。
        承办法官在本案判决后,主动联系原、被告,对双方进行劝解,房屋所有权虽然归原告黄某所有,但经过承办法官劝解,原告黄某同意被告蒋某享有房屋的居住权,若二被告愿意,蒋某也可以和王某一起居住,蒋某愿意照顾王某的生活起居,王某也乐意让蒋某照顾。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虽然结案方式是判决,但调解、沟通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即使判决了,但在案后答疑时也可以对双方进行劝解,让双方在执行中更加柔性的解决事情,达到双方更加满意的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理与情理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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